安徽將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
產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則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
對于企業整合搬遷后廢棄的建設用地,可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復墾調整利用;支持已確定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所在城區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意見》對企業兼并重組則實施積極供地政策,對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政策的條件下,可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企業兼并重組新增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
對需要異地搬遷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區內重點重組企業,在用地上給予優先支持;新(擴)建項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標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重點保障;兼并重組過程中,凡符合不改變土地用途等條件的,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并完稅后,可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0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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