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服務。
基于互聯網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了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
辦法同時規定,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后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通過建立行業禁止合作清單等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規經營。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機構要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客戶服務管理,建立支持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和投訴的在線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方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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