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改革不斷深入、投資渠道持續拓寬,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呈現增長趨勢,部分中小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占比偏高、交易對手比較集中、另類投資領域的關聯交易增幅明顯。部分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嚴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值得關注。”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在設定比例限制的同時,《通知》加強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強化非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要求,增強關聯交易的透明度和外部監督。
《通知》同時規定,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時主要股東應向保監會提交關于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重大關聯交易和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于簽訂交易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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