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委托代理關系,商業銀行按照責利匹配的原則,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辦法》規范了委托貸款業務管理,對商業銀行受理業務的前提、簽訂合同的要素、資金的來源和用途、賬戶管理和賬務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托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對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托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辦法》還強化了委托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并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分級授權管理。
據了解,此前,我國沒有相關制度對委托貸款的適用范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范。同時,委托貸款業務近年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比如受托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銀監會按照“準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范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范發展”思路研究起草了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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