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企業應處于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產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重點支持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具備股權投資能力,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險公司應當強化分散投資原則,在遵守現有權益投資監管比例基礎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余額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2%,投資單只基金余額不超過基金發行規模的20%,同時規定單只基金投資單一創業企業的余額不超過基金發行規模的10%。
《通知》指出,保險資金還可以通過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間接投資創業企業,或者通過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間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主要投向、管理運作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間接投資股權的規定。
在監管方面,保監會堅持“放開前端、管住后端”原則,明確投資報告、信息披露和登記等要求,并引入“負面清單”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監管為核心的持續監管機制。
《通知》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簡稱新“國十條”)精神,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資金支持,也有助于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據悉,有關保險機構通過股票、股權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方式,已直接和間接投資中小微企業500多億元。《通知》發布后,保險機構將進一步借助創業投資基金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增量融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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