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必須防止跨金融風險傳導,要建立相應的防火墻機制,不能構成交叉違約。”王巖岫強調,“互聯網金融不能成為跨越監管套利后規避風險的通道,從事相應的業務門類,進入相應的金融行業都要取得相關資質和滿足有關的監管標準。”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也指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多樣性、差異性特征明顯,但每項業務都要遵守一定的業務邊界,否則業務的性質可能會發生質的改變,甚至會觸及法律的底線。比如,在網絡借貸領域,平臺本身不得搞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希望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進一步提升合規經營水平,在堅守底線的前提下拓展自身的發展空間。
業內人士認為,大部分金融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不太適應,比如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監管手段,監管不能舊瓶裝新酒。另外,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涉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非法集資、保護客戶隱私等多方面問題,牽扯到很多法規和監管規則,因此,多個部委協同監管應該得到強化。
今年初,國務院決定由銀監會來監管P2P行業,對于P2P行業的監管細則,銀監會也在多方調研和起草中。平安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判斷,未來一年,P2P行業可能發生的風險是期限錯配和資金池問題,很多P2P的平臺有資金期限錯配的問題。“不管未來監管怎么樣,平臺做自己的做市商、平臺承諾回購或者承諾一定的流動性或者做期限錯配都不應該”。
計葵生表示:“互聯網金融行業,至少是從2000家左右的P2P機構來看,最大的風險不是信用風險,而是業務模式的風險,如果整個業務模式沒有把風險估好,包括欺詐和流動性風險,其實出問題的可能性會很大。”
王巖岫說,“互聯網金融要有符合條件的準入要求,包括資本金、公司治理、高管人員、風險防控、IT技術以及第三方資金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資金門檻和約束。有多大的資本做多大的業務,不能無限放大業務規模,或者抬高杠桿率。必須要有風險保障機制。”
同時,“P2P平臺應該明確自身的風險地位,明確信息中介地位,不能非法集資、違規擔保,或者異化為承擔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的信用中介,如果不是信用中介,成為信息中介的話,那么沒有做到信息的完整披露,也還是要承擔責任的。”王巖岫表示。
在即將出臺的互聯網監管體系中,一行三會都明確了適度、分類、協同和創新四大監管原則。王巖岫指出:“在分類監管方面,對于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業態,依據金融類別的屬性、業務復雜性、涉眾性,金融關聯性等方面實施差別化監管。對潛在風險越大,影響廣泛、涉眾廣泛的機構,需要承受的金融監管壓力和成本要提高;對于金額規模大、群眾多,有系統性影響的業務,應與正規金融機構監管體系相一致,強度也應該一致;對于涉及小微、特定人群,人數有限的,則要發揮自律性,降低監管成本。”
在協同監管方面,他表示應該關注金融行為本質的屬性,包括存款、貸款、匯款、代理銷售等金融業務,不能因為處于互聯網環境改變性質本身。不同行業的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協作,提升監管效率,按照互聯網金融特點,推動監管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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