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跨越十年、歷經三屆人大、備受關注的預算法修改終于完成。
中國現(xiàn)行預算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20年。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預算法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預算編制不夠細化、預算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存爭議等。鑒此,2004年,中國啟動預算法修訂。
修改后的預算法在明確立法宗旨、細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預算公開制度、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fā)債權,以及完善預算審查、監(jiān)督、強化預算責任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規(guī)定,凸顯全面規(guī)范、透明預算、提高效率的預算制度改革方向。
關于立法宗旨,修改后的預算法明確,立法是為了規(guī)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健全全面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預算公開方面,修改后的預算法進一步完善預算公開的條款,主要包括:一是增加規(guī)定,公開預算時,應當將向人大報告的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予以公開;二是將“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情況”修改為公開“政府采購的情況”,使公開的范圍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規(guī)定,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于社會關注的地方債問題,修改后的預算法主要作出三點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二是明確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項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三是增加規(guī)定,國務院建立地方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該法還更詳細地規(guī)范了預算編制和調整,對未按規(guī)定編制、調整預算等行為,引入“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規(guī)定。其中明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此外,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均明確提出,要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按照這個要求,修改后的預算法進一步完善人大特別是基層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jiān)督,同時還增加了進一步發(fā)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中作用的相關規(guī)定。
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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