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現代增值稅制度體系,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征稅范圍、稅率和征收率、計稅期間等方面做出了調整。同時,還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并明確了過渡期安排。
在征稅范圍方面,《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為鞏固營改增成果,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將“銷售金融商品”從“服務”中單列,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以及進口貨物。
對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季銷售額30萬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自愿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規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將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保持不變。同時,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
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稅原理,《征求意見稿》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為鞏固營改增成果,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征稅問題,《征求意見稿》延續“混合銷售”從主、“兼營”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在稅收減免方面,《征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和原《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此外,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
為平穩過渡,《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過渡期安排。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確需延續的,按照國務院規定最長可以延至增值稅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過渡期結束,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后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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