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二是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三是明確納稅信用修復的程序。納稅信用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反饋—修復”四個程序。
《公告》強調,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則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當前正值第二批主題教育深入開展之際,稅務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納稅信用,對于發揮信用管理正向激勵作用,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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