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傾銷相關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可要求每年復核反傾銷稅,復核內容可以包括適用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適用稅率以及新出口商等內容。2014年9月5日,越南工貿部做出裁決,對自從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和中國臺北進口的冷軋不銹鋼實施反傾銷稅,其中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稅率為4.64%至25.35%。2016年4月19日,越方對本案進行首次復核。2017年2月19日,競爭管理局開始接受第二次復核申請,原定截止期限為今年4月15日,復核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上述期限內,競爭管理局持續收到企業申請取消反傾銷稅的要求,因此,該局決定延長接收申請時間至8月1日前。 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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