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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為加強和規范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為更好地發揮信息化標準體系對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指導作用,有效支撐全國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具體內容如下: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工作,規范和保障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指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化建設中需要統一的各類標準和規范。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包括標準的提出、立項、制定、實施、宣貫、復審及動態維護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總局信息中心),在總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總局網信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擬定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及相關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等;

(二)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項目的立項工作;

(四)負責組織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制定、宣貫、實施、復審以及動態維護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信息化建設相關標準化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實際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門業務范圍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制定需求建議;

(二)協助總局信息中心組織開展本部門業務相關信息化標準的起草、宣貫、實施工作;

(三)組織開展或協助總局信息中心開展本部門業務相關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第七條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地區實際業務發展和信息化建設需要,提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立項建議或標準制定需求;

(二)協助總局信息中心開展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制定工作;

(三)經總局信息中心授權,承擔相關信息化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在本地區的實施、宣貫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提出、立項

第八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一)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市場監管信息化總體發展和標準體系建設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

(二)總局各業務部門根據實際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

(三)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信息化建設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的需求建議。

第九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立項,應當:

(一)符合市場監管改革發展的要求,滿足市場監管業務的實際需要;

(二)符合國家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戰略部署和相關要求,滿足市場監管信息化發展的需要;

(三)在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框架下,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以及與現行信息化領域國家標準的銜接配套。

第十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提出,需填寫信息化標準立項建議書(附表1),應充分闡述擬立項標準目的和意義、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制定周期,以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總局信息中心組織對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立項。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根據市場監管業務改革發展的實際,標準在制定過程中,確需進行調整的,須填寫《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附表2),經審核通過后予以調整。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三條 標準的制定應遵循有標貫標,無標制定的原則,即在現有的國家標準不能完全滿足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制定相應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

標準的制定包括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批準發布等環節。

第十四條 通過立項的標準,總局信息中心組織起草或委托有關單位作為標準起草單位牽頭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應參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相關要求。標準起草單位對其起草的標準的質量和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要將形成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制說明,向相關各方征求意見。對于涉密標準,應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根據標準的內容、緊急程度等確定,一般為730日。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處理時,應統籌兼顧多方的意見;對存在較大分歧的意見,應進行廣泛協調。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調整的,應當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反饋的意見,對標準文本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表3)及其他相關材料等標準送審文件。

第十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對標準送審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包括:

(一)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

(二)技術內容是否體現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求;

(三)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是否有可靠的依據,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四)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是否取得一致意見;

(五)標準的編寫是否符合信息化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由市場監管領域業務專家、信息化專家和標準化專家等相關方人員組成標準審查委員會,并設主任委員一名,主持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形式,特殊情況不能采用會議審查的,可采取函審形式。

采取會議審查的,要以會議紀要形式出具審查意見。審查意見需由主任委員簽字,并附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專家名單。

采取函審的,每位函審專家要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標準審查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依據標準審查專家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形成標準報批稿,連同編制說明、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專家名單(附表4)、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等,一并報總局信息中心。

標準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繼續修改或根據審查結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總局信息中心對標準報批稿進行審定,必要時報總局網信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標準審定通過后,以總局名義在市場監管系統內發布實施。審定未通過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要求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及年號組成,標準代號使用“SG”標識。

第二十六條 標準發布后,如發現個別技術內容存在問題,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以標準修改單(附表5)形式修改并發布。

第二十七條 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檔,按市場監管信息化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宣貫

第二十八條 標準發布后,總局信息中心應組織開展標準的實施、宣貫、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應調研、收集、總結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并適時修改完善。



第六章  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條 標準實施后,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市場監管業務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三十一條 標準復審后,分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無需修訂的,保持標準原狀;

(二)需要修訂的,開展修訂工作;

(三)已無實際需求的,予以廢止。

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方注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第三十二條 標準在發布后,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廢止:

(一)有相應的國家標準發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標準的適用環境或條件已不復存在;

(三)其他應當廢止的情況。

對于廢止的標準,由總局信息中心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通告。



第七章  標準的動態維護

第三十三條 動態維護型標準,是指需要進行動態維護的數據元、代碼類標準以及其他必須進行動態維護方可有效實施的標準。

第三十四條 標準的動態維護,是指根據需求對動態維護型標準的內容進行動態維護更新并及時公布。

第三十五條 總局信息中心負責動態維護型標準的動態維護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局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1-5.doc(點擊可下載)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

概述

標準體系是由一定范圍內的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的有機整體,通常由標準體系框架和標準明細表構成,由多個具有不同功能類別的標準組成。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給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明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的現狀、現有需求和未來發展趨勢,指明未來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重點和發展方向,為標準制修訂計劃提供依據。

2)理順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現有的、正在制定的和應予制定的所有相關標準之間的相互支撐與相互配合的關系,減少彼此的交叉重疊,有利于明確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的重點。

3)有利于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各業務、各系統的標準規范建設,加快標準的制修訂速度和效率,提高標準化工作的系統性,為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4)便于全面系統地了解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所需的全部標準的情況,為從事市場監管信息化的建設者選用所需遵循的標準、掌握標準的現狀和發展趨向提供翔實的信息。

2 標準體系總體結構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包括總體通用標準、基礎設施標準、數據標準、應用支撐標準、業務應用標準、安全標準和管理標準7個分體系。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結構如圖1所示。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結構

其中:

總體通用標準是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建設所需的總體性、通用性的標準和規范;

基礎設施標準用于規范機房、信息化設備、網絡設施、計算機操作系統及數據庫系統等基礎軟硬件系統;

數據標準主要針對市場監管各項業務在信息化過程中涉及到的數據進行規范,以形成統一的數據內容及格式,促進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數據的共享與交換;

應用支撐標準用于規范市場監管信息化應用支撐平臺的建設以及數據訪問、查詢、交換等接口技術;

業務應用標準用于規范具體業務開展過程涉及的業務流程、表證單書及業務系統等;

安全標準用于規定保障信息和信息系統安全而采取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管理標準為市場監管信息化工程建設提供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3 標準體系框架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框架見圖2

 

2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框架

3.1 總體通用標準

3.1.1 標準化工作指南

標準化工作指南包括標準規范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化管理體制、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3.1.2 術語標準

術語標準用于規范市場監管信息化工作中通用的術語。

3.2 基礎設施標準

3.2.1  硬件設備標準

硬件設備標準指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所需的機房以及各種設備的標準,用于指導機房和設備的選型、安裝調試、驗收等方面的工作,以便實現各設備間的互相兼容與互聯。

3.2.2  網絡建設標準

網絡建設標準指市場監管內外網建設等方面的標準,用于指導信息化網絡建設和管理。

3.2.3 系統軟件標準

系統軟件標準指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等系統軟件方面的標準,用于指導系統軟件的選型、安裝調試、驗收等。

3.3 數據標準

3.3.1 基礎數據標準

3.3.1.1 資源目錄標準

資源目錄標準對市場監管信息化中的信息資源的生成、整理、共享交換和使用等進行規范。

3.3.1.2 數據元標準

數據元標準主要規范市場監管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基礎性、通用性的數據單元。通過對這些最小信息單元及其屬性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可以保證系統建設中對同一對象的描述和表達準確一致,保障跨業務、跨系統的基礎數據共享。

3.3.1.3 信息分類編碼標準

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用于對信息進行統一的分類,建立規范的分類體系;提供統一的代碼,建立規范的標識體系。

3.3.2 應用數據標準

3.3.2.1 業務應用數據標準

業務應用數據標準包括市場監管各業務應用(如市場主體監管、食品監管、藥品監管、交易監管、廣告監管、產品質量監管、特種設備監管、計量管理等)所涉及的數據規范。

3.3.2.2 政務管理數據標準

政務管理數據標準包括市場監管內部辦公管理(如政務辦公、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應用所涉及的數據規范。

3.3.2.3 公共服務數據標準

公共服務數據標準包括市場監管部門為企業、社會公眾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的各種服務應用所涉及到的數據規范。

3.3.3 大數據應用標準

3.3.3.1 模型與應用技術標準

模型與應用技術標準是對支撐市場監管業務的大數據模型構建、數據處理、分析加工與應用技術進行規范的標準。

3.3.3.2 分析監測標準

分析監測標準基于大數據分析,用于規范涉及食品安全質量監測、網絡市場監測、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廣告發布情況監測和市場輿情監測等業務的監測流程及要求等。

3.3.3.3 風險預警標準

風險預警標準基于大數據分析,用于規范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市場輿情等業務的風險評估、風險預警等方面的要求。

3.3.4 數據治理標準

3.3.4.1 數據質量標準

數據質量標準用于對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精確性、及時性等質量要素提出要求,主要包括質量要素、質量檢測、質量報告等標準。

3.3.4.2 數據處理標準

數據處理標準用于規范現有市場監管數據的清洗等數據處理技術和要求,通過統一的數據清洗技術和要求實現對數據的分解與重組,消除數據的錯誤和不一致。

3.4 應用支撐標準

3.4.1 技術規程標準

技術規程指為業務應用系統提供基礎服務、互操作機制、構件等應用支撐的規范。

3.4.2 數據接口標準

數據接口標準用于規范數據的查詢、訪問和交換接口,包括接口的描述、傳輸數據的參數格式、接口的技術要求等,以實現信息系統間的信息共享,保障數據的有效應用。

3.5 業務應用標準

3.5.1 業務流程標準

業務流程標準主要用于對每一項具體業務的業務描述、業務過程描述、人員角色等方面進行規范。

3.5.2 表證單書格式標準

表證單書格式標準主要用于對具體業務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申請書(表)、報告、文書格式、電子證照等進行規范。

3.5.3 業務系統標準

業務系統標準用于規范市場監管業務系統的建設,主要包括系統的設計、功能、性能、界面等方面。

3.6 安全標準

3.6.1 基礎通用安全標準

基礎通用安全標準是指跨越物理環境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的基礎性、通用性的安全標準。

3.6.2 物理環境安全標準

物理環境安全標準是指保障網絡與信息系統的支持性基礎設施及物理環境安全的標準和規范。

3.6.3 通信網絡安全標準

通信網絡安全標準是指保障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標準和規范。

3.6.4 區域邊界安全標準

區域邊界安全標準是指保障跨越邊界的訪問和數據流通過邊界設備提供的受控接口進行通信的標準和規范。

3.6.5 計算環境安全標準

計算環境安全標準是指保障市場監管應用系統安全性及可控性及保護市場監管業務數據的收集、處理、存儲、檢索、傳輸、交換、顯示、擴散等過程安全的標準和規范。

3.7 管理標準

3.7.1   項目管理標準

項目管理標準采用項目管理通用的過程描述方法,按照項目的生命周期,對信息化建設中項目管理相關過程進行規范,涉及項目的組織、規劃、實施、上線、驗收、運營等過程管理以及對項目的突發應急處理等。

3.7.2  軟件開發管理標準

軟件開發管理標準用于規定在市場監管信息化項目建設中,軟件開發過程及文檔方面的管理要求。

3.7.3 運維管理標準

運維管理標準指市場監管信息系統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管理標準。

3.7.4 信息管理標準

信息管理標準是規定市場監管信息化涉及的各類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儲、交換、發布、共享、服務和應用管理要求的標準和規范。

標準體系明細表

4.1 概述

標準體系明細表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涵蓋了市場監管信息化業務中引用、參考的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二是給出今后一段時期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中待研制的標準項目。

標準體系明細表的表頭各項含義如下:

1.標準體系編號:標準在標準體系中的層次編號,每層級使用2位數字順序編碼;

2.標準號:標準發布時,由標準批準部門賦予的編號;

3.標準名稱:標準的中文名稱;

4.標準狀態:現行、待修訂、待制定。現行,表示該標準是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標準;待修訂,表示該標準擬進行修訂;待制定,表示該標準是需新制定的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

4.2 標準體系明細表

市場監管信息化標準體系共涉及7大類275項標準,完整的標準體系明細表見附表,標準體系明細表將隨著業務需求和信息技術的發展變化以及市場監管信息化工作的推進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