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我國頒布的國家標準(GB3935.1-83)中對“標準”的定義是:“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和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198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ISO第二號指南(第四版)對“標準”的重新定義是:“由有關各方根據科學技術成就與先進經驗,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術規范或其它公開文件,其目的在于促進最佳的公眾利益,并由標準化團體批準。”
2000年發布的GB/T1.1-2000中將標準定義為:“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共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準。(標準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據WTO的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標準是自愿性的,而法規或合同是強制性的,標準的內容只有通過法規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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