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21號
【發布時間】
標準編號: SB/T 10519-2009 標準名稱:網絡交易服務規范 實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范圍
本標準針對電子商務B2B、B2C和C2C模式的特點,規定了各模式中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的行為服務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所有的網絡交易服務行為。
術語和定義
網絡交易 network transaction
網絡交易,是指發生在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與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消費者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通過網絡手段締結的商品或服務交易。
網絡交易服務 network transaction service
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為締結和履行網絡交易所提供的各種服務。
網絡交易方 network transaction party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雙方,分為:
(a)賣方:利用網絡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b)買方:利用網絡購買商品或獲得服務。
網絡交易平臺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為網絡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的系統。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為網絡交易提供交易平臺,并進行平臺運營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網絡支付平臺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為網絡交易提供交易安全支付服務的系統。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 network payment platform provider
為網絡交易提供網絡安全支付平臺,并進行平臺運營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為網絡交易提供其他所需的服務活動,如:交易物的運輸或寄遞、交易保險、數字證書認證等。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 network transaction aid service provider
為網絡交易提供輔助服務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基本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標準
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規章標準等。
遵守網絡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網絡交易以網絡技術為基礎,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遵守相關的網絡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等。
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誠信自律的原則。
保護知識產權
網絡交易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不得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并有權利和義務保護相關知識產權。
嚴格禁止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違法行為
嚴格禁止通過網絡從事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如賭博、洗錢、傳銷以及販賣槍支、毒品、禁藥、盜版軟件、淫穢商品和服務等。
網絡交易不得提供和買賣未經審批的需要相應資質的商品或服務,禁止采用各種手段規避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能開展的經營活動,如期貨、煙草、石油和藥品等。
B2B模式網絡交易服務規范
網絡交易方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方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注冊和交易的過程中,網絡交易方應使用真實身份和真實信息,同時還需在網上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以及真實的實體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保證商品或服務信息發布準確
賣方應在網絡交易平臺上如實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并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進行必要和明確的說明。
嚴格按照訂單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務
賣方應嚴格按照訂單或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務,并保證其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的商品或服務,并應積極為買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
選擇安全的支付方式
網絡交易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支付方式,如網上支付、貨到付款或款到發貨等,提高防風險意識。在進行網上支付時,應注意賬戶和密碼的保密。
交易憑據的保存
網絡交易方應妥善保存交易記錄文檔,包括發貨單、匯款單和發票等有法律效力的憑證,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認可的年限。
在涉及大額或重要交易時,可以生成必要的書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記錄和保存交易信息。
權益保護
網絡交易方的各項合法權利和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其合法的權利和權益進行侵害。
非經交易方同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輔助服務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轉讓或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但通過正常途徑已經為公眾獲知的資料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解決。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交易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交易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交易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交易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交易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交易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真實身份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和交易,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和責任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定期核驗其平臺上交易方的經營憑證,網絡交易各方應及時在網上提供近期通過主管部門年審的相應經營憑證。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對用戶的注冊信息至少保存3年(從最后一次登錄算起),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還應保存和及時更新用戶登錄日志。對于發布有害或違法信息的用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對該用戶進行及時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保證金收取和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可以依法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對網絡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并建立嚴格的保證金管理制度。保證金通常只用于交易糾紛的處理或爭議方信用的必要保證,保證金的額度或比例可以根據承擔的防風險責任的具體情況約定。
保證金的所有權屬于保證金繳納方所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對保證金進行管理,不得對保證金進行非法挪用、轉移等。
網絡交易信息監管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責任審核和監控交易方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對有害或違法信息應當立即予以刪除,并保存有關記錄。
如有第三方主訴網絡交易平臺中的信息或公開論壇、用戶反饋等欄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在該訴求方提供其身份證明、事實證明和具體網絡鏈接地址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當予以及時刪除。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建立商品或服務違規舉報機制,實現交易方等對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進行及時的違規舉報,并在嚴重情況下報告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包括商品名稱、商品介紹、交易數量、交易單價、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交易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涉稅資料需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年限保存。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調交易方利益,協助取證和糾紛事項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支付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絡支付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支付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賬戶和資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等。
保證支付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支付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支付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支付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企業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保證賬戶和資金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根據網絡交易的特點,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用戶身份信息、賬戶以及密碼的安全,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挪用或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等。
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支付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當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時,則需要在相應網絡上提供其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交易輔助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輔助服務管理制度、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輔助服務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按照交易輔助服務的要求提供穩定和安全的輔助服務,并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存與其發生輔助服務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輔助服務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證輔助服務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輔助服務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B2C模式網絡交易服務規范
網絡交易方
使用真實身份
網絡交易方在網絡注冊和交易的過程中,應使用真實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身份信息或個人身份信息,對于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交易方,還需在網上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以及真實的實體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保證商品或服務信息發布準確
賣方應在網絡交易平臺上如實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并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進行必要和明確的說明。
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賣方應保證其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并為買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
當銷售商品存在缺陷時,賣方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缺陷產品的調查評估和召回工作。
選擇安全的支付手段
網絡交易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支付方式,如網上支付、貨到付款或款到發貨等,提高防風險意識。在進行網上支付時,應注意賬戶和密碼的保密。
交易憑據的保存
網絡交易方應妥善保存交易記錄文檔,包括發貨單、匯款單和發票等有法律效力的憑證,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認可的年限。
權益保護
網絡交易方的各項合法權利和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其合法的權利和權益進行侵害。
非經交易方同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輔助服務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轉讓或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但通過正常途徑已經為公眾獲知的資料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解決。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交易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交易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交易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交易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交易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交易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真實身份信息或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和交易,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和責任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定期核驗其平臺上交易方的經營憑證,網絡交易各方應及時在網上提供近期通過主管部門年審的相應經營憑證。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對用戶的注冊信息至少保存2年(從最后一次登錄算起),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還應保存和及時更新用戶登錄日志。對于發布有害或違法信息的用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對該用戶進行及時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保證金收取和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可以依法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對網絡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并建立嚴格的保證金管理制度。保證金通常只用于交易糾紛的處理或爭議方信用的必要保證,保證金的額度或比例可以根據承擔的防風險責任的具體情況約定。
保證金的所有權屬于保證金繳納方所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對保證金進行管理,不得對保證金進行非法挪用、轉移等。
網絡交易信息監管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責任審核和監控交易方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對有害或違法信息應當立即予以刪除,并保存有關記錄。
如有第三方主訴網絡交易平臺中的信息或公開論壇、用戶反饋等欄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在該訴求方提供其身份證明、事實證明和具體網絡鏈接地址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當予以及時刪除。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建立商品或服務違規舉報機制,實現交易方等對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進行及時的違規舉報,并在嚴重情況下報告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包括商品名稱、商品介紹、交易數量、交易單價、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交易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涉稅資料需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年限保存。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對于網絡游戲或網絡社區里的虛擬交易物如虛擬貨幣、虛擬道具等,其生產和交易平臺提供商不僅要記錄虛擬交易物的原始生產數據(網絡虛擬交易物應具有唯一編碼),還要記錄虛擬交易物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交易數據,并不得更改。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調交易方利益,協助取證和糾紛事項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支付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絡支付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支付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賬戶和資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等。
保證支付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支付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支付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支付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企業真實身份信息或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對用戶的注冊信息至少保存2年(從最后一次登錄算起),同時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還應保存和及時更新用戶登錄日志。
保證賬戶和資金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根據網絡交易的特點,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用戶身份信息、賬戶以及密碼的安全,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挪用或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等。
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支付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當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時,則需要在相應網絡上提供其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交易輔助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輔助服務管理制度、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輔助服務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按照交易輔助服務的要求提供穩定和安全的輔助服務,并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存與其發生輔助服務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輔助服務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證輔助服務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輔助服務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C2C模式網絡交易服務規范
網絡交易方
使用真實身份
網絡交易方在網絡注冊和交易的過程中,應使用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如真實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保證商品或服務信息發布準確
賣方應在網絡交易平臺上如實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并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進行必要和明確的說明。
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賣方應保證其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的商品或服務。
選擇安全的支付手段
網絡交易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支付方式,如網上支付、貨到付款或款到發貨等,提高防風險意識。在進行網上支付時,應注意賬戶和密碼的保密。
交易憑據的保存
網絡交易方應妥善保存交易記錄文檔,包括發貨單、匯款單和發票等有法律效力的憑證,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認可的年限。
權益保護
網絡交易方的各項合法權利和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其合法的權利和權益進行侵害。
非經交易方同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輔助服務提供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轉讓或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但通過正常途徑已經為公眾獲知的資料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在此列。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和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解決。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交易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交易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交易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交易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交易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交易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和交易,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和責任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對用戶的注冊信息至少保存1年(從最后一次登錄算起),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還應保存和及時更新用戶登錄日志。對于發布有害或違法信息的用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對該用戶進行及時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交易信息監管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有責任審核和監控交易方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對有害或違法信息應當立即予以刪除,并保存有關記錄。
如有第三方主訴網絡交易平臺中的信息或公開論壇、用戶反饋等欄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在該訴求方提供其身份證明、事實證明和具體網絡鏈接地址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當予以及時刪除。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建立商品或服務違規舉報機制,實現交易方等對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進行及時的違規舉報,并在嚴重情況下報告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交易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包括商品名稱、商品介紹、交易數量、交易單價、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交易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涉稅資料需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年限保存。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交易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調交易方利益,協助取證和糾紛事項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在網絡支付平臺上應提供相應的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網絡支付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支付系統安全制度、用戶注冊管理制度、賬戶和資金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監管和舉報制度、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等。
保證支付系統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登記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絡支付平臺系統,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高度重視網絡支付平臺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網絡支付系統穩定和安全地運行。
用戶注冊管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要求網絡交易方進行用戶注冊,并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在可行的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對用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注冊資料的備份。如果發現和證實用戶使用虛假信息進行注冊,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有權利及時對該用戶進行注銷,并保存有關記錄。
保證賬戶和資金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根據網絡交易的特點,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用戶身份信息、賬戶以及密碼的安全,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挪用或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等。
支付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及時保存其平臺上發生的網絡支付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支付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具備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提供網上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支付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
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當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時,則需要在相應網絡上提供其主體資質證明以便核準查詢,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規范化的交易輔助服務,建立健全其規章制度,如輔助服務管理制度、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制度、輔助服務糾紛處理制度等。
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按照交易輔助服務的要求提供穩定和安全的輔助服務,并采取各種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證輔助服務的穩定和安全。
輔助服務數據存儲和備份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存與其發生輔助服務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資料,保存時間自輔助服務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國家另有規定資料保存年限除外。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保證輔助服務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安全性和不可更改性,并在必要權限核查后可檢索查用。
糾紛處理
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提供輔助服務糾紛處理機制和投訴渠道,當發生糾紛時,網絡交易輔助服務提供商應積極協助取證和糾紛協調處理。
網上經營許可證號:京ICP備18006193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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