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規范的全部技術內容為推薦性。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裔勇、孟憲煌
引言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國網民數已達到2.1億人,有4640萬人使用網絡購物,占網民總數的22.1%,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社會接受的商務模式;中國的IP地址數達到1.35億個,年增長率為38%;中國域名總數是1193萬個,年增長率達到190.4%;中國網站數量已有150萬,其中,CN下的網站數已經達到100.6萬個,占到中國網站數的66.9%;中國網頁總數已經有84.7億個,年增長率達到89.4%,互聯網上的信息資源數量日趨豐富。
中國雖然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相關的技術規范,但針對電子商務的模式規范尚處于空白狀態。近年來,圍繞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國外提出了多種不同的分類方法,如:根據企業獲得收益的方式進行分類,基于價值鏈的拆分和重構進行分類,按照獲取利潤的核心活動和價格價值間的相對定位進行分類,按照經濟控制方式和價值整合進行分類,基于企業的購買對象和購買方式兩個方面進行分類,從商務模式的控制主體進行分類等。國內也有人從商務主體所屬行業角度提出77種模式分類和5P4F的分類方式,《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業/消費者、商品/服務經營的四種分類方法。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效益,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便于對電子商務的引導和監管,有利于電子商務有關法規的建設,有利于電子商務相關政策的建立;對企業來說,有利于企業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計劃,規范企業行為,便于企業的市場定位和對外交流,促進企業的市場營銷能力;對社會來說,可以使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對產業鏈的發展來說,有利于規范購銷行為,避免糾紛的發生,促進網絡購物產業鏈的良性發展。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基于互聯網技術和網絡通信手段締結的電子商務模式,描述了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求,規定了服務提供方主體法人資格、服務對象主體法人資格、中立的第三方參與經營、實物交易、在線支付、售后服務、獨立的技術配套設施以及人員技能等方面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發生在互聯網中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之間(Gove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等的電子商務模式。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無在先參考規范,為全新制定。在制定過程中未引用相關規范文件。
3.術語和定義
3.1 電子商務
本規范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依托網絡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之間(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通過網絡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3.2 網上商廈(B2C)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3 網上商店(B2C)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網站、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臺。
3.4 網上交易市場(B2B)
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5 網上商務(B2B)
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互聯網上注冊網站,向其他企業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
3.6 網上交易市場(C2C)
指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3.7 政府采購(G2B)
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在網上面向法人進行采購的電子商務平臺。
3.8 在線支付
指賣方與買方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交易時,網站通過銀行或具有金融業務資質的單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一種業務。
3.9 定價銷售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由商家確定的銷售模式。
3.10 商戶
指租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
4.基本原則
4.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4.2 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4.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如:傳銷、中遠期合約等。嚴格禁止采用各種手段規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如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
4.4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電子商務平臺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成立專門監控力量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控工作,重點監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5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用戶注冊信息,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登錄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數據記錄至少保存十年,并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 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循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4.7 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須發生貨物所有權和全額貨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貨物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合約再次轉讓。
4.8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絡欺詐舉報平臺,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5.網上商廈(B2C)
5.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商廈(B2C)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網上開店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商廈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5.2 經營者與服務對象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5.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參與網上商廈的商戶在網上商廈開店,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5.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在線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5.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5.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5.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5.8 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廈(B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6.網上商店(B2 C)
6.1 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6.2 服務對象是消費者
服務對象是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消費者。
6.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在網站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6.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的在線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消費者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6.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6.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6.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6.8 采取定價銷售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明碼標價。
6.9 服務功能齊全
網上商店(B 2 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包括咨詢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
7.網上交易市場(B2B)
7.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交易市場(B2B)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7.2 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7.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7.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7.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7.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7.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7.8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8.網上商務(B2B)
8.1 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負責經營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是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服務企業等開設交易網站并負責經營和管理,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8.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8.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在網上提供實物(服務)交易,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8.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8.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8.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確保所提供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8.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8.8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商務(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網上交易市場(C2C)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網上交易市場(C2C)是提供給自然人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因此必須由第三方負責經營,此第三方必須是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服務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買賣雙方只能是自然人。
9.2 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儲存交易日志,詳細記錄交易數據。
9.3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在線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9.4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9.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9.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政府采購(G2B)
10.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運營
運營者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運營者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10.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10.3 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
在網上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其中包括依法發布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招投標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招投標細則等。網站經營者必須采取各種措施審核交易參與方的真實身份,監管投標進程,嚴防惡意串通投標。
10.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10.5 具有政府采購的綜合支持能力
運營者應該具備為政府采購提供招投標和中標信息保管、查詢、跟蹤的功能,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這些功能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10.6 所采購的商品(服務)合法并描述真實詳細
必須確保所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真實詳細的采購商品(服務)的描述。
10.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8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運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10.9 建立網站運營日志
運營者必須建立網站運營日志,存儲交易數據。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