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是產品的安全紅線和質量底線,也是市場監管的高壓線,對助力高質量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且制定時必須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環保范圍之內,技術要求必須是直接與安全、健康或環保相關的技術內容,不能超范圍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不能將一般性質量指標進行強制;二是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即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具體領域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確定,同時能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三是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有明確的實施監督部門,通過國家行政機關強制手段,確保標準實施落實落地。
一、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的認識誤區
(一)誤以為強制性標準等同于法律法規,甚至在法律法規空白時讓強制性標準來填補。強制性國家標準兼具標準和法規的雙重屬性,其本質不是法律法規,其強制性來源于法律法規。即《標準化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了制定強制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得以強制實施的充分必要條件,這也要求在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時應具備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同時,強制性標準僅對應達到的技術要求進行規定,不包含主體責任和罰則,其屬于標準范疇,并不能等同于或替代法律法規。
(二)誤以為強制性標準全文強制意味著標準中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均為強制執行。實際上,除要素“技術要求”中的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型條款必須全部執行外,目次、前言、引言、術語和定義、規范性引用文件、符號和縮略語、條文腳注等附加信息、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等并非強制。
(三)誤以為強制性標準僅約束生產不約束銷售或進口。按照《標準化法》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這意味著新標準實施后,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或進口。這就要求在制定強制性標準時合理設置實施過渡期,既要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滿足新標準的產品預留科學合理的時限,也要為消化已上市的產品規劃相應時間量。
二、持續健全協調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
《綱要》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協調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底線。為更好落實《綱要》,擬從以下方面研究開展相關工作。
(一)建立協調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建議對《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暫按現行模式管理的強制性行業標準進一步優化,屬于國家標準范圍的統一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確保“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持續動態優化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加強疫情防控、嬰童用品、新能源汽車、家居建材、電動自行車、電化學儲能、節能低碳等領域標準制修訂,加大新興領域安全標準制定力度,護航人民美好生活。同時,研究建立法規引用標準制度、政策實施配套標準制度,加強強制性標準與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協調配套,完善強制性標準對大市場、大質量、大藍管的支撐互動機制。
(二)強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提升標準質量水平。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做精、做實、做優、做強的要求,優化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建議、項目提出、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對外通報等制定全過程管理機制。完善接收社會各方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渠道。嚴把立項關,嚴控制定周期,嚴審標準報批材料,做好重大爭議協調解決,打造強制性國家標準精品工程。督促項目提出和組織起草部門在相關環節嚴格按照要求書面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合理設定標準實施過渡期,必要情況下可在標準技術內容中設置產品銷售過渡期。完善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外通報機制,實現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
(三)健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和復審制度,強化標準實施和持續更新。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監測和統計分析,面向產業集聚區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統計分析試點,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標準實施評估,及時評估標準實施成效,識別反饋標準實施存在的問題,持續強化標準實施和更新升級。完善強制性國家標準復審制度,推動標準復審常態化和制度化,建立復審指標體系和方法,按年度提出標準復審清單并部署復審工作,確保標準的時效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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