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鼓勵企業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標準,單獨或者聯合制定滿足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需求的企業標準;設立統一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免費向社會公開本市地方標準文本……記者獲悉,《北京市標準化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是國際經貿往來與合作的通用語言。《辦法》分為總則、制定標準、實施標準、標準創新與國際化、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附則等共六章,五十條。
《辦法》中明確,辦法中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本市構建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國際標準為引領,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基礎,地方標準為特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為補充的標準體系;發揮標準化對科技創新的助力促進作用,對國際經貿合作、擴大開放、優化營商環境的保障提升作用,對高質量發展的提質增效作用,對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的推動引領作用。
《辦法》規定,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開展標準化工作,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將科技成果、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轉化成為國際、國內的先進標準。制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本市產業政策,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在標準公開方面,《辦法》中規定,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項目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業部門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對保障首都減量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并及時完成。同時,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文本;市有關行業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本行業、本領域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文本,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下載。本市設立統一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免費向社會公開本市地方標準文本,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參與標準化活動提供指引和服務。
對于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辦法》鼓勵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團體標準,由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履行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程序和要求,對制定的團體標準承擔主體責任;鼓勵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團體標準開展實驗室能力建設,向社會提供檢測技術服務;本市鼓勵企業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標準,單獨或者聯合制定滿足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需求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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