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具體內容如下: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開啟之年。市場監管總局的立法工作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努力建設適應新發展格局的現代化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大立法統籌協調力度,加快立法進程,優化立法程序,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為市場監管工作長遠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及規劃,聚焦改革發展急需、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問題和市場監管工作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立改廢釋各項工作。 (一)擬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6部:產品質量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 (二)擬制修訂部門規章61部:一是為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修訂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制定禁止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干規定等規章。二是為加強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強化藥品安全全程監管,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著力防范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修訂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規章。三是為深化市場準入制度改革,規范市場秩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完善市場監管制度規則,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四是為持續推進質量強國戰略實施,推動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修訂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規章。 (三)繼續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推進的立法項目:繼續配合立法機關做好反壟斷法、計量法、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 2021年,市場監管立法工作應當對標建設適應新發展格局的現代化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的新形勢、新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再上新臺階。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找準立法方向、確定立法原則、把握立法精神、明確立法思路、設計主要制度。深入領會、堅決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等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重大部署。緊密圍繞2021年市場監管重點工作,統籌規劃、扎實推進立法項目。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政策調整,按照規定及時向總局黨組請示報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機制,著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要科學高效開展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質量和效率。起草立法草案要遵循立法技術規范要求,做到邏輯縝密、語言規范、言簡意賅。要加強立法的協調配套工作,實行法律法規草案與配套規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強法律規范整體功效。要加強立法調研,對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事項加強論證咨詢。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為立法中的重大事項提供統計分析和決策依據。要建立健全重要立法爭議事項協調機制,推進對爭議較大的重大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注重處理好市場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厘清部門職責邊界。二是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民主立法。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見機制,擴大公眾參與的覆蓋面和代表性,增強立法透明度。起草、審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要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進行說明。三是要聚焦解決基層實際問題,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關注解決基層市場監管執法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注重聽取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市場監管法治工作基層聯系點作用,使立法更接地氣。同時,要加強對地方市場監管立法工作的聯系指導。四是要嚴格立法程序和權限,提高依法立法水平。起草、審查立法項目,要嚴格依照立法程序開展工作。起草規章草案應全面準確理解把握現行法律法規,確保規章內容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有關規章協調、銜接。規章不得超越法定權限,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的,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市場監管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規章不得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法制審查要對標規章備案審查要求,圍繞規章草案的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 (三)不斷完善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一是持續深入開展規章清理工作。針對規章之間不一致、不協調、不適應問題,堅持立改廢釋并舉,使部門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相一致,與黨中央、國務院改革要求及工作部署相符合,規章之間相協調。二是針對執法實踐中的空白點和沖突點,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如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配套法規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完善配套法規規章,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三是加強立法研究。充分發揮市場監管法治研究基地、大學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強對國際規則、我國法域外適用、新業態、新領域等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地理標志保護立法的研究,為相關立法提供必要支撐。 (四)加強立法宣傳解讀,加大普法力度。進一步加強新制修訂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使立法過程成為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一方面,組織針對基層市場監管干部,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法治培訓,起草單位應選派業務骨干針對制修訂的重點內容以及執法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系統全面的培訓。另一方面,創新宣傳方式,利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短視頻等新媒體新技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法治意識。 總局各司局和藥監局、知識產權局要把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快工作進度。部門規章第一類項目務必于2021年6月30日前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送法制審查,為審查、審議等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力爭年底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第二類項目,要高質高效推進。 總局法規司要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一是根據《關于優化藥監局、知識產權局報送規章立法審查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發揮藥監局、知識產權局法制機構作用,確保立法質量,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法制審查中發現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未充分征求各方意見、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對于審查中發現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和修改的重要問題,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請起草單位進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 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妥善處理分歧,力爭達成共識,切實保障立法項目按時完成。經反復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總局法規司、起草單位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報總局領導協調或總局局務會議決定。 除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議中增設或調整立法項目的,各有關單位要提前與總局法規司溝通,并報總局領導同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各項改革舉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或開展改革試點工作需要暫時調整法律、行政法規適用的,增設或調整立法項目后,要及時提出立項(包括起草、修改、廢止、授權等)建議,經總局領導同意后,研究提出草案送審稿,并對改革舉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說明,依程序送法規司審查。經研究論證草案成熟后,提請總局局務會審議。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立足基層執法實踐,支持配合、積極參與總局立法工作,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提意見。切實推進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修改、廢止工作,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總局。
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2021年立法項目表
法律、行政法規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質量監督司 質量發展局 |
2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 | 質量監督司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認證監管司 認可檢測司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藥監局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知識產權局 |
部門規章
第一類立法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 | 登記注冊局 |
2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 登記注冊局 |
3 |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 登記注冊局 |
4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 信用監管司 |
5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6 |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7 | 禁止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若干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8 |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 網監司 |
9 |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質量監督司 |
10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食品生產司 |
11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食品經營司 |
12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 | 特殊食品司 |
13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特種設備局 |
14 |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 特種設備局 |
15 | 計量校準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16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17 |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18 |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19 |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 標準技術司 |
20 | 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 標準技術司 |
21 | 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 標準創新司 |
22 | 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 標準創新司 |
23 |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 | 認證監管司 |
24 |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 認證監管司 |
藥監局、知識產權局 | ||
25 | 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6 |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7 |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8 | 牙膏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29 |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0 |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1 |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2 |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3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34 | 官方標志保護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35 |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36 | 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 知識產權局 |
第二類立法項目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起草單位 |
37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 法規司 |
38 | 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登記注冊局 |
39 |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0 |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1 |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2 |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3 |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信用監管司 |
44 | 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 價監競爭局 |
45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廣告監管司 |
46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 | 質量發展局 |
47 | 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 | 質量發展局 |
48 |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質量監督司 |
49 | 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質量監督司 |
50 |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食品經營司 |
51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 特殊食品司 |
52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特種設備局 |
53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54 |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55 |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 計量司 |
56 |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 標準創新司 |
57 | 物品編碼與標識管理辦法 | 標準創新司 |
58 | 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實驗室管理辦法 | 認證監管司 |
藥監局、知識產權局 | ||
59 |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藥監局 |
60 |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 知識產權局 |
61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 知識產權局 |
網上經營許可證號:京ICP備18006193號-1
copyright?2005-2022 www.ayzwhl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技術支持: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010-592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