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產品法規修訂之際,歐洲建筑商聯合會(EBC)、歐洲建筑工業聯合會(FIEC)、歐洲建筑產品組織和小企業標準組織(SBS)就標準化體系在當前建筑產品法規中的作用聯合發布意見書。
標準化在歐洲建筑行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是內部市場的主要支柱,有助于歐盟范圍內建筑產品的自由流動,還能簡化建筑活動。這一重要作用在歐洲法規,尤其是建筑產品法規和歐洲標準化法規中得到廣泛認可。建筑產品法規中的協調歐洲產品標準等協調技術規范明確使用通用技術語言,如制造商只能通過CE標識和績效聲明(DoP)來描述產品的技術性能,國家監管機構提出產品性能要求來滿足建筑物和建筑在安全、健康和環境等方面的要求,設計師和承包商就歐盟不同國家的慣例交換信息。
然而,近年來,標準融入監管體系的努力往往以失敗告終,導致建筑行業的效率降低,內部市場受到損害。制定協調標準意味著通過技術手段和法律途徑同時滿足市場和監管需求。標準中涵蓋的法規要求是歐盟各國和歐盟委員會通過歐盟指令(建筑產品指令)和標準化要求(自標準化法規生效起)同意提出的。標準內容需通過符合法規的手段滿足這些需求,還要考慮到產品的評價和市場的需求,納入行業技術知識。
建筑行業需要清晰可靠的指南來支撐協調標準的制定工作,滿足國家和歐洲層面的需求,同時支撐實現歐盟綠色協議和循環經濟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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