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標準支撐法律實施的認識與實踐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這是中央政策首次將標準與戰略、規劃、政策等相提并論?!秶覙藴驶w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是我國標準化事業的五年規劃,該規劃認為“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標準化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也強調,要“加強標準化管理與產業調整、政府采購等政策的銜接”,以充分發揮標準支撐公共政策的作用。
其實,標準已深深地嵌入民商事立法和政府規制立法條款之中。例如:標準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法定依據?!逗贤ā芬幎?,當事人就合同約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可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等政府規制的重點領域,環境保護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交通安全標準、產品質量標準等都發揮著支撐環保立法、食品安全立法、交通安全立法以及產品質量立法實施的作用。
實踐中,各級政府也在積極探索標準支撐法律實施的基本路徑和具體措施。為落實國務院《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以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節能環保政策,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制訂了《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該方案規定用能產品能效“領跑者”應滿足的首先要求是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標準以上,即通過標準確立“領跑者”名單,進而促進能效“領跑者”制度的實施。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湖南省財政廳、科技廳等部門制定了《湖南省兩型產品政府采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宗旨是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扶持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品。為此,湖南省節能減排科技服務中心起草了湖南省地方標準《兩型產品(公共類)認定規范》,該標準規定了公共類產品生命周期內兩型產品認定的一般性、控制性及優先性要求和認定程序,是湖南省推行綠色政府采購政策的技術支撐。上述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標準支撐法律實施的有益探索,將為未來系統化制度的建立提供實踐經驗。
二、對標準支撐法律實施的政策建議
(一)放松政府管制,豐富民間標準化資源。發揮標準支撐法律實施的作用,應首先放松我國各級政府對標準化活動不合理的行政干預,以豐富民間標準化資源。有研究表明,由政府作為標準的主要提供者,壟斷了標準化資源,管理主體的多重性,不僅造成標準體系的重復、矛盾和混亂,承擔極高的政府管理成本,還會抑制市場主體的積極性,限制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進而妨礙產業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國政府應放松監管,以給民間標準化活動提供空間。此外,政府還應積極為民間標準化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例如,針對產業創新領域,特別是基礎通用的技術研發項目予以資金支持,而不是直接組織標準的制定。此外,歐美立法還對標準化活動設立了反壟斷法豁免規則,對民間標準化活動予以特別保護。美國國會于2004年制定的《標準制定組織促進法》(SDOAA)規定,將一般反壟斷法的三倍損害賠償限定為單倍損害賠償范圍,這大大減輕了敗訴標準制定組織的經濟負擔。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標準化壟斷協議可以獲得反壟斷法的豁免。反壟斷執法機構需要將這一原則性規定具體化,設置適用條件和判斷規則,為標準化活動提供寬松的市場環境。
(二)定位參與角色,積極表達政府意見。現階段,擺正政府在標準化活動中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域外立法甚少對標準化活動進行政府直接干預,美國、英國等國家并沒有關于標準化組織和活動的立法,有標準化立法的也主要從組織法角度對國家標準化機構的組織結構和職權職責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市場經濟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政府以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身份參與標準化活動已成為共識。如《美國標準戰略》認為,政府在標準化活動中扮演著參與者、消費者和協調者的角色,政府不宜充當標準制定者的角色。作為眾多利益相關方中的一員,政府可以通過參與標準化活動表達其立場。《采用和引用ISO/IEC標準支撐公共政策》也強調各國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以在國際標準制定過程中表達其利益訴求,并與其他各方協商一致制定國際標準。因此,我國政府亦應通過積極參與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的標準化活動,表達意志。如此,標準可以有效體現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訴求,也為發揮標準支撐法律實施作用奠定了基礎。
(三)健全使用標準機制,完善配套制體系。美國《聯邦參與制定和采用自愿一致標準及合格評定活動的通告》(OMB通告A-119)規定,所有聯邦機構在采購和法規管理活動中必須采用自愿一致性標準,除非自愿一致性標準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實際不可行,還應向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提交說明報告。英國政府也通過《英國政府在標準化中的公共政策利益》《標準使法規的制定更輕松》等系列文件構建起標準支撐公共政策的制度框架。在我國,立法采用標準還沒有體系化的制度支撐,相應的實現路徑和具體措施還不暢通,嚴重制約了充分利用標準資源支撐法律實施。現階段,我們應:一方面,借助國家標準化體制改革機遇,建立標準制定機構與立法機構聯系機制,使雙方就相關問題充分交換意見,使立法和標準形成合力。將法律引用標準制度法制化,為推動各領域立法與標準的結合提供法律依據。既要制定實體性規范,即確定立法采用標準的方式與條件,又要完善程序性規定,即對立法采用標準設置程序制約機制,防止標準實施與立法目標的背離。另一方面,使標準實施環節充分利用合格評定機制,為標準支撐法律實施提供配套保障。由于合格評定是檢驗產品、過程或服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的主要手段,因此能夠為標準是否得到執行提供判定方法。我國現有體制安排將標準與合格評定人為地割裂開來,成為發揮標準支撐法律實施作用的桎梏。因此,我國應逐步從標準化與合格評定分別立法模式走向統一立法模式,為標準支撐法律實施注入動力,否則標準可能會僅停留在文本上。(源自清華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于連超重要研究成果)
網上經營許可證號:京ICP備18006193號-1
copyright?2005-2022 www.ayzwhl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技術支持: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010-592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