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函〔2020〕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財政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財會〔2020〕2號,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切實做好會計服務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3號,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發〔2020〕29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
3、財政部辦公廳
財辦庫〔2020〕23號,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社廳明電[2020]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人社廳明電〔2020〕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公布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社部明電〔2020〕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
5、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北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
6、科技部火炬中心
國科火字〔2020〕38號,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為各類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通知
各通知正文
1、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函〔2020〕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加強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安全防護,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項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本著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態度,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特別是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嚴格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對政務服務中心等窗口單位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地區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三、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盡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并向納稅人、繳費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力爭實現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網上申報。大力倡導納稅人采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對納稅人、繳費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稅務機關要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給予準確耐心細致解答。對于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要通過主動預約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征期后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著力營造安全高效的辦稅繳費環境。要嚴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認真做好室內通風、衛生檢測、清潔消毒等工作,加強對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要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要充分發揮廣大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合理調配人員尤其是黨員干部充實到辦稅繳費服務中來,讓黨旗在防控疫情斗爭第一線高高飄揚。
各地稅務機關要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如遇重要事項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30日
2、財政部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二、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財會〔2020〕2號,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切實做好會計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當前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切實提高認識,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根據財政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工作部署,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會計服務工作,全力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會計管理機構要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備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等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要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大“一網通辦”、“全程電子化”工作力度,落實行政審批“零見面”要求,積極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務。在疫情期間,可根據需要,適當調整審批時限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
二、各級會計管理機構要指導本地區接受疫情防控社會捐贈的公益、慈善等非營利組織,遵守接受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有關管理規定,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好接受捐贈資金及物資的接收、登記及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三、各級會計管理機構要及時掌握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通報情況,積極穩妥做好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
四、我部會同有關部門持續評估疫情防控對今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政策預案,確保考試平穩進行。省級會計管理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廣大考生復習備考。
五、我部將適時調整全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培養(高端班)等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訓項目實施進度。各級會計管理機構應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本地區會計人才培訓計劃,并做好與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溝通協調工作。同時,鼓勵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線上培訓力度,為會計人員提供更加靈活、便捷、優質的繼續教育服務。
各級會計管理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在認真做好防控工作同時,要加強政策咨詢服務工作,積極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財政部
2020年2月5日
財金〔2020〕3號,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一)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可憑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可一并申請貼息支持。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借款企業。5月31日后,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三)享受貼息支持的借款企業應將貸款專項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生活物資平穩有序供應,不得將貸款資金用于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不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關于“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盡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于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對于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四、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公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獲得貼息支持情況,并督促相關貸款銀行加強貸后管理,確保貼息貸款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資金管理執行《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強化跟蹤問效,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于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要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五、認真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宣傳、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政策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切實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應對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匯編
財政部
2020年2月1日
銀發〔2020〕29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作為,確保金融服務暢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階段。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人民銀行繼續強化預期引導,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保持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維護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因春節假期調整受到影響的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準備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二)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干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提供足額信貸資源,全力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衛生防疫、醫藥用品制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三)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完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五)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的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盡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
(六)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加強統籌協調,合理調整信貸安排,加大對市場化融資有困難的防疫單位和企業的生產研發、醫藥用品進口采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企業的生產、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力度,合理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八)發揮金融租賃特色優勢。對于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二、合理調度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切實做好營業場所的清潔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加強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的線上服務,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線上方式辦理金融業務。
(十)加強流通中現金管理。合理調配現金資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加大對醫院、居民社區以及應急建設項目等的現金供應,及時滿足疫情物資采購相關單位和企業的大額現金需求。做好現金儲存及業務辦理場地的消毒工作。對外付出現金盡可能以新券為主,對收入的現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一)確保支付清算通暢運行。人民銀行根據需要,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限額,延長大額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支持金融機構線上辦理人民幣交存款等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開通疫情防控專用通道,保障境內外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社會資金流轉高效順暢。
(十二)建立銀行賬戶防疫“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與防控疫情相關的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要積極開辟捐款“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防控疫情相關款項匯劃費用。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向慈善機構賬戶或疫區專用賬戶的轉賬匯款業務、對疫區的取現業務減免服務手續費。
(十三)加大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采用遠程視頻、電話等方式辦理商戶準入審核和日常巡檢,通過交易監測強化風險防控。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特定領域或區域特約商戶實行支付服務手續費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強化電子渠道服務保障,靈活調整相關業務限額,引導客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個人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服務APP等電子化渠道在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十四)切實保障公眾征信相關權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征信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暢通國庫緊急撥款通道。建立財庫銀協同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撥付安排,隨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指導,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跟蹤資金撥付情況。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和國庫業務相關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構建疫情防控撥款“綠色通道”。各級國庫部門要簡化業務處理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準確撥付到位。
(十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要樹立負責任金融理念,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提前向社會公布并主動說明臨近正常營業的網點。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線上等方式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優化客戶咨詢、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疫情相關的金融咨詢和投訴。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三、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十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服務保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從工作機制、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系統運維、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確保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正常運轉,盡可能實施全流程、全鏈條線上操作。要制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快速響應、高效處理。要加強與主管部門、市場機構、其他金融基礎設施的溝通,保持業務系統聯通順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設“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別服務安排,并降低服務收費標準。
(十八)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業務。金融機構要合理調配人員,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交易、清算、結算、發行、承銷等工作,加強流動性管理與風險應對。要合理引導投資者預期,確保金融市場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地區的金融機構,要保持正常業務往來,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債券發行等服務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要優化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工作流程,鼓勵金融機構線上提交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發行申報材料,遠程辦理備案、注冊等,減少疫情傳播風險。對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注冊發行“綠色通道”,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對擬投資于防疫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藥品生產研發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靈活妥善調整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報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有困難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度報告的審計、披露和報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報審計和披露。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放寬相關風控指標監管標準。
(二十一)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財務資料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后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如因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按期更新財務資料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后,申請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或股東大會通知時間延期1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疫情期間,對股票發行人的反饋意見回復時限、告知函回復時限、財務報告到期終止時限,以及已核發的再融資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緩計算。已取得債券發行許可,因疫情影響未能在許可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向證監會申請延期發行。
(二十二)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2020年度上市年費和掛牌年費。免除湖北省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費和席位費。
四、建立“綠色通道”,切實提高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資進口。銀行應當為疫情防控相關物資進口、捐贈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外匯局各分支機構要指導轄區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
(二十四)便捷資金入賬和結匯。對于境內外因支援疫情防控匯入的外匯捐贈資金業務,銀行可直接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暫停實施需開立捐贈外匯賬戶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業跨境融資防控疫情。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后檢查。對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并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二十六)支持個人和企業合理用匯需求。銀行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用匯需求,鼓勵通過手機銀行等線上渠道辦理個人外匯業務。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其他特殊外匯及人民幣跨境業務,銀行可先行辦理、事后檢查,并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二十七)簡化疫情防控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支持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其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進口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資本項目下收入人民幣資金在境內支付使用。
五、加強金融系統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二十八)強化疫情防控的組織保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全力以赴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完善疫情應對工作機制,持續關注員工特別是從疫情較重地區返回員工的健康情況,建立日報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努力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應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按照屬地原則,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組織協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服從當地政府防疫安排,對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等,不得推諉拒絕。各單位要繼續嚴格執行應急值守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請及時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計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審計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計署各特派員辦事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根據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醫用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供應,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就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
(一)支持范圍。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以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施名單制管理:
1. 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2. 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制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3. 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
4. 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5. 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二)名單申報流程。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疫情防控物資調撥需要,研究確定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
湖北省和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地方性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上述地區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
(三)嚴格名單管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按照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要求,嚴格報送名單程序和篩選標準,指導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報送工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情況,對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四)加強信息共享。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與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實時共享全國性和地方性名單信息。財政部、人民銀行應實時將名單內企業獲得財政貼息和優惠貸款情況反饋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計署。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二、通過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一)發放對象。人民銀行向相關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專項再貸款,支持其向名單內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發放對象包括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9家全國性銀行,以及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部分地方法人銀行。全國性銀行重點向全國性名單內的企業發放貸款,地方法人銀行向本地區地方性名單內企業發放貸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專項再貸款發放利率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250基點。再貸款期限為1年。金融機構向相關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減100基點。
(三)發放方式。專項再貸款采取“先貸后借”的報銷制。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按日報告貸款進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申領專項再貸款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貼息資金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貼息范圍。對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企業,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持。
(二)貼息標準和期限。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持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三)貼息資金申請程序。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并報送財政部。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審核后,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企業盡快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盡快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
四、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資金監督管理
(一)確保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要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信貸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產能、抓緊增產增供,服從國家統一調配,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平穩有序供給。對于挪用優惠信貸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對生產的物資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和優惠信貸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地方不配合國家對重要物資統一調配的,取消當地企業的相關政策支持。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程序和篩選標準報送企業名單和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批、從快發放貸款,加強貸后管理,確保資金第一時間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跟蹤監督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的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流向,確保物資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區和領域。人民銀行要建立電子臺賬,跟蹤監督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安排的監管、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貸款的審計監督,促進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加強資金使用全流程監管,強化績效管理要求,確保貼息資金使用安全、合規和有效,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借機騙取套取財政和信貸資金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堅決嚴懲不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貫徹落實
(一)提高站位,加強領導。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認識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決服從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需求應保盡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
(二)明確責任,強化協同。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主動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下沉服務、上門服務,及時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指導金融機構主動對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融資需求、盡快放貸,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簡化申報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盡快發放專項再貸款、撥付貼息資金。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各部門要加強聯動、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三)特事特辦,及早見效。各部門要切實強化責任擔當,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業務辦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生產能力,確保政策盡快落地見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
2020年2月7日
3、財政部辦公廳
財辦庫〔2020〕23號,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
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購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二、各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
三、各采購單位應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采購單位及采購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6日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社廳明電[2020]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要求,1月30日,部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與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協商,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等方式,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于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于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后,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通知指出,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對公共服務場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實通風、消毒、體溫監測等必要措施。加強經辦大廳的消毒、清潔工作,及時對辦事大廳柜臺、自助服務機具等設施設備實施嚴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經辦大廳辦事的群眾應配戴口罩并自覺接受體溫檢測,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強調,社保經辦機構應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要結合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推動經辦服務模式轉型升級,將網上辦事作為占主導地位的經辦服務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
通知要求,各地要開辟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綠色通道,對已參保并被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處理,并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精減證明材料,開辟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時落實相關待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工傷保險服務。
通知指出,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通知還就做好宣傳引導、加強組織領導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結合社保經辦實際,主動作為、壓實責任、特事特辦,將各項工作落實落細。
人社廳明電〔2020〕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批示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與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協商,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于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于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后,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要做好相應風險防控,減少系統外經辦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統中做好新領取待遇人員標識、預發待遇記賬及財務處理,疫情穩定后及時進行審核、結算和相應業務稽核內審。
二、強化經辦大廳防控措施
經辦大廳是經辦機構疫情防控的最大風險點,各地要按照國家對公共服務場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實通風、消毒、體溫監測等必要措施。加強經辦大廳的消毒、清潔工作,及時對辦事大廳柜臺、自助服務機具等設施設備實施嚴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員應按規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經辦大廳辦事的群眾應配戴口罩并自覺接受體溫檢測,避免交叉感染。大廳應配備疑似病例留觀場所,發現疑似病例就地隔離留觀,并及時聯系衛生防疫部門處理,保護辦事群眾和窗口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見面”服務
各地應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要結合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推動經辦服務模式轉型升級,將網上辦事作為占主導地位的經辦服務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要抓住當前不少地區的群眾仍需要“跑腿辦”“現場辦”的參保登記、申報繳納、關系轉移接續等重點業務,開通社保微信等公眾服務,實現網上申報繳費、移動支付;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平臺,加快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網上申請全覆蓋,取消郵寄紙質憑證,做到網上辦理、順暢銜接。要依法及時做好網辦業務的受理、處理和反饋,抓好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的應用,改善群眾網上辦事體驗。全面優化和暢通系統運維工作,確保網上服務的安全、穩定、高效。
四、開辟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綠色通道
各地要認真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精神,做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工作。要切實加強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主動跟蹤、及時獲取工傷認定、鑒定信息,對已參保并被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處理,并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精減證明材料,開辟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時落實相關待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工傷保險服務。
五、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六、做好宣傳引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聯防聯控,在經辦大廳明顯位置張貼疫情防控科普海報、標語等。通過致參保群眾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手機APP、12333咨詢電話等多種渠道,倡導“不見面”辦理,并及時答疑解惑,回應群眾關切。要加強對干部職工疫情防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系統干部職工的個人防護意識。有針對性地做好窗口人員心理健康教育,出現問題及時關心、指導干預,確保正常履職不受影響。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社保經辦實際,主動作為、壓實責任、特事特辦,將各項工作要求落實落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經辦機構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堅守崗位、靠前指揮,建立健全大廳領導干部帶班巡查制度,及時督促檢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確保經辦服務安全、有序開展。要建立疫情應急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切實做到有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于經辦系統內部人員發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公布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減少現場經辦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維護群眾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實現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二維碼或公眾號,將在人社部官網、官方公眾號、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及“掌上12333”APP向社會公布,請各地切實保障網上申領渠道暢通。
二、各省、自治區要主動將轄區內已實現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的地(市、州、盟)的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二維碼或公眾號,通過人社部門官網、官方公眾號、APP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在上述渠道的顯著位置,同時公布本地區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流程和辦事指南,并通過發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將相關信息主動推送給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
三、對目前暫不具備網上申領條件的經辦機構,可通過電話申請或郵寄材料等方式,盡可能實行失業保險金不見面申領,要及時公布辦理電話和郵寄地址。對確需到現場辦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諾的方式,精簡材料,優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間,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四、各省、自治區要指導、督促、幫助未實現網上申領的地(市、州、盟)抓緊優化和調整經辦信息系統,結合全國統一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結合社會保障卡功能的拓展,盡快實現網上經辦,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
附件: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社部明電〔2020〕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衛生健康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期,即將迎來農民工等人員返崗復工和高校畢業生求職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業工作責任重大。為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力確保重點企業用工。對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指定專人對接,優先發布用工信息,通過本地挖潛、余缺調劑、組織見習、協調實習生等,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對當地難以滿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協助企業定向跨區域招聘。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運送方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集中運送直達目的地。對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9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二、做好返崗復工企業和勞動者的疫情防控。根據春節假期調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緊摸清轄區內企業、工程項目開復工時間,在人社部門官網、官微開設專區發布。督促用人單位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員工通報開復工時間。加強輸入地、輸出地信息對接,依托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勞務站等向轄區內勞動者推送開復工時間。針對農民工等人員流動特點,編制發布預防手冊,指導勞動者做好居家隔離和返崗務工的相關防護。針對企業行業不同特點特別是勞動密集程度,指導其做好衛生防疫、檢測儀器及藥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勞動者生產生活條件。
三、關心關愛重點地區勞動者。對滯留在疫情嚴重地區的勞動者,通過發送慰問短信、公告、慰問信等形式,關心其健康和生活情況,妥善做好安撫和疏導。對已離開湖北返鄉的勞動者,指導其主動居家隔離。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愿的農民工,開發一批就地就近就業崗位,有創業意愿的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人員,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按照不高于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報請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不得同時發放。生活確實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臨時救助。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企業開展在崗培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統籌使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受疫情影響企業穩定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作用,對已發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支持創業孵化園區、示范基地降低或減免創業者場地租金等費用。
五、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舉措。暫停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現場招聘活動,充分利用國家、地方、高校畢業生就業網開展就業服務,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共享發布機制。鼓勵高校和用人單位利用互聯網進行供需對接,實行網上面試、網上簽約、網上報到,引導用人單位適當延長招聘時間、推遲體檢時間、推遲簽約錄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延長報到接收時間,可通過信函、傳真、網絡等方式為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協議簽訂、就業報到手續。視情調整2020年度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基層服務項目招募筆試面試時間,筆試已經結束的推遲面試時間,調整后的時間要及時告知考生并向社會公告。加強求職心理疏導,組織有經驗的職業指導師、心理咨詢師和高校心理學教師,推出一批在線咨詢指導課,開通心理熱線。
六、推廣優化線上招聘服務。暫停舉辦現場招聘和跨地區勞務協作。組織各級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線上招聘力度,推行視頻招聘、遠程面試,動態發布崗位信息,加快向中國公共招聘網(http://job.mohrss.gov.cn)歸集共享,實施“就業服務不打烊、網上招聘不停歇”的線上春風行動。根據當地疫情狀況和黨委政府部署,確定并公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窗口開放時間,引導就業政策、就業服務盡可能網上辦、自助辦,切實加快審核進度,有序疏導現場流量,及時消毒、保持通風,配備體溫檢測設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關補貼類政策執行期限為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對疫情的重大決策部署,壓實責任、主動作為、加強協調,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科學研判當前市場供求,引導用人單位和重點群體有序招聘求職,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5、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北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統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積極應對當前經營困難,履行社會責任,文化和旅游部決定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標準
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
二、交還期限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兩年內,接受暫退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22年2月5日前將本次暫退的保證金如數交還。
三、有關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抓緊組織實施,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完成暫退保證金工作;要建立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和備案工作;要加強監管,對未按期交還保證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規查處,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將保證金退還情況報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0年2月5日
6、科技部火炬中心
國科火字〔2020〕38號,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為各類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為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奮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主動落實好科技部黨組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火炬工作相關流程,為各類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應對疫情、服務科技企業的重要性
當前正處于疫情防控關鍵期,要深刻認識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堅決落實疫情防控各項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調整、改進、優化服務方式,制定出臺精準扶持政策,支持企業便利化辦理業務,有序引導廣大科技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努力幫助科技企業渡過難關。
二、推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無紙化”
疫情防控期間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居民企業,可登錄“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在線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紙質文本可延遲至疫情結束后提交。已開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分系統的省(市),一律實行“無紙化”認定登記流程,在線提交并審核技術合同文本,全流程網上辦理。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及所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盡量簡化服務流程,為居民企業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電子版或郵寄等便利服務。
三、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利用互聯網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通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主動公開認定批次,倡導實行網上受理、郵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到業務辦理“不見面”,相關紙質材料待疫情結束后延遲提交。
四、堅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全流程網上辦理
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全時開放運行,全面實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利用信息服務平臺,組織轄區內評價工作機構在線開展企業評價信息形式審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五、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在孵企業適當減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的財政支持,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對在孵企業適當減免辦公承租、實驗、科研和生產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國家高新區疫情防控工作
各國家高新區要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對疫情防控所需醫藥品、器械、防護設備及相關物資的生產企業要主動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對因疫情而停產停工的科技企業,要及時掌握企業情況,必要時依規提供稅費減免優惠,提供資金周轉或低息免息貸款服務等。各國家高新區發生嚴重疫情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相關預案
為正常開展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將進一步細化和提供統計工作培訓課件,在線指導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和國家高新區開展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確保統計工作和數據質量不受影響。
八、積極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科技企業
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統計和監測疫情對各類科技企業的影響,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而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精準支持,主動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九、組織推薦針對疫情防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要主動調研和掌握針對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服務,在服務疫情防控的同時,及時推薦和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關機構建議推薦。
十、及時總結科技企業抗擊疫情先進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要及時總結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現出的科技企業先進典型和事跡,依規做好相關宣傳報道,激發斗志、增強信心,并及時向科技部火炬中心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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