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聯合發布《上海市實施〈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是一類重要的市場化標準。截至目前,本市已有54家社會團體發布并公開了360件團體標準,全國已累計有558家社會團體發布并公開了12688件團體標準。
2017年11月新修訂的《標準化法》首次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2019年1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聯合印發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本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制度和要求,為團體標準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辦法》亮點:
(一)突出了市場主體的地位和責任。《辦法》指出,“社會團體應當在團體標準發布后且產品正式生產、提供或服務正式提供前,主動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凸顯了團體標準本身的市場性。《辦法》提出,社會團體要將自主知識產權納入團體標準,要求“合理處置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必要專利問題”,實現知識產權和團體標準的融合。
(三)強化了對團體標準的監管要求。明確指出,“社會團體應當確保發布的團體標準內容版本具有唯一性,團體標準內容版本出現不一致的,以自我聲明公開的為準”,極大促進了標準公開和監督實際工作的開展。
(四)對政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晰。《辦法》作為市場監管局與民政局聯合發文,突出強調了兩部門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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