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現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8月31日前將意見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現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頒布實施近三十年來,對提高地方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規范性,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和新《標準化法》的實施,現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需要。為此,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1990年頒布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對地方標準制定主體、制定范圍、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系統全面規定。《管理辦法》注重合法性、基礎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實現科學合理、切實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和原則
《標準化法》提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結合地方標準化工作實踐,依據《標準化法》立法本意,進一步明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需要統一的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另一方面,根據近年來地方標準的典型案例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呼吁,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管理辦法》也明確了地方標準的性質為推薦性標準,進一步體現地方標準是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的性質。
二、明確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
《管理辦法》明確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地方標準提出、起草、征求意見部門,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批準發布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地方標準,也應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布,進一步維護了地方標準“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管理辦法》依據《標準化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可以制定地方標準。此外,《管理辦法》鼓勵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合作發展需要,可以聯合制定并發布地方標準,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同發展。
三、規定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
《管理辦法》規定了地方標準立項、起草和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和備案等環節的程序和要求。明確了地方標準項目建議、立項申請及立項流程,突出了需求導向,保障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權。
明確了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標準制修訂過程的統籌協調、審查把關職責。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確保利益相關方在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權,提升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提出建立地方標準快速立項機制,滿足急需標準立項需求,為地方標準的研制賦予了更高的靈活性。詳細規定地方標準的編號規則,繼承并完善省、市兩個層級地方標準編號規則,提升社會對地方標準的辨識度。針對備案管理依法進行細化,明確了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定位、程序和要求。
四、強化地方標準實施和復審工作
《管理辦法》對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進行了規范。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標準的實施,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實施,在履行部門職責時發揮地方標準作用。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明確了地方標準的實施后評估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五年;并明確了及時復審評估的幾種情況,便于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狀態實時跟蹤,確保地方標準處于科學適用的狀態。
五、明確地方標準相關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了地方標準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未依法編號、復審和備案,利用地方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以及設區的市在制定地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從制度層面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機制。同時,明確了地方標準化工作當中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協調、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六、其他
《管理辦法》明確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地方標準免費公開制度,提出了地方標準激勵機制等內容。《管理辦法 》提出,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市級以上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文本,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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