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和民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今天我們為您帶來《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第三章解讀,通過“一個任何,兩個要,兩個誰,五個如何”,幫您更清楚的梳理《辦法》對于團體標準的監管是怎樣規定的。
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監督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團體標準進行投訴和舉報。
落實社會團體主體責任
要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在停止活動期間不得開展團體標準化活動。
要主動回應社會質疑
第三十五條 社會團體應主動回應影響較大的團體標準相關社會質疑,對于發現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進行改正。
明確政府部門監管職能
團體標準誰來監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團體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行業發展誰來監管
第三十三條 對于已有相關社會團體制定了團體標準的行業,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相關管理措施,明確本行業團體標準發展方向、制定主體能力、推廣應用、實施監督等要求,加強對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的指導和監督。
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如何落實
第三十六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
對舉報、投訴,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約談、調閱材料、實地調查、專家論證、聽證等方式進行調查處理。相關社會團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對于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調查處理,督促相關社會團體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如需社會團體限期改正的,移交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對于地方性社會團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依據職責和相關政策開展調查處理,督促相關社會團體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如需限期改正的,移交同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如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同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將其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團體信用體系。
違反《標準化法》的如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未按本規定編號的如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未依照本規定對團體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違反《反壟斷法》的如何處理
第四十條利用團體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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