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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如何通過內控控制融資性貿易風險?

近年來,部分國有企業由于參與融資性貿易活動,發生了一些風險事件,國務院國資委與部分地方國資委針對這一問題,在對央企或地方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中,將融資性貿易列為違規經營行為并追究企業經營者責任。因此,厘清融資性貿易風險并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應對措施,對國有企業穩定健康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融資性貿易原本是從事商品或服務貿易的企業為了加快交易資金周轉速度,迅速擴大交易規模,以其真實的貿易背景,借助貿易標的的物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益,通過各種融資工具和金融手段,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取短期融資或信用增持的一種貿易金融方式。
究其本質,融資性貿易應以真實貿易為核心,融資工具為手段,實現貿易參與方現金流量的增大,其目的在于能較快速地擴大貿易企業經營規模。
然而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環境與金融政策的不斷變化,融資性貿易漸變為部分中小民營企業借助國有企業資金運作優勢進行融資的手段,部分參與融資性貿易的國有企業由于缺乏風險意識,缺少監管控制措施,一旦實際貿易出現問題,資金鏈斷裂,國有企業將成為最后的支付人,承受極大的經營風險和巨大的財產損失。

因此,國有企業應當充分重視融資性貿易風險,加強內部控制措施,嚴格防范融資性貿易風險。

一、融資性貿易的形式

盡管資性貿易參與主體及交易形式會隨著融資性貿易業務的不斷發展而不斷發生變化,但從我國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實踐來看,由于我國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非金融機構以提供融資服務為主業,因此國有企業作為資金供給的一方,不能直接開展金融借貸業務,只能借助商品或服務買賣交易的形式,變相為資金需求方提供融資便利,其提供融資的方式可以區分為兩種,即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和增信型融資貿易。

就目前而言,國有企業較多會以買賣型融資性貿易方式直接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買賣型融資性貿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循環貿易

循環貿易通常是由多家企業之間先后簽訂內容類似的多份購銷合同,國有企業作為資金提供方或過橋方參與到貿易鏈中,國有企業的上下游客戶之間有可能存在多家關聯企業,使得整個交易鏈最終形成一個閉合的貨物流轉回路。

資金需求方則利用交易賬期獲得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為降低交易成本及物流成本,此類融資性貿易模式通常不存在實際貨物流轉,甚至根本就沒有真實貨物。

(二)托盤貿易

托盤貿易通常是由提供融資的國有企業作為托盤方,與上下游客戶簽訂貿易購銷合同后,利用自身的資金、信譽等優勢先收購上游供應商手中的大宗商品并交付給下游客戶,下游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再按照事先約定價格采購商品,在這一過程中,托盤方利用賬期實現為資金需求方提供融資。

(三)委托采購形式

在托盤貿易模式中,買方和賣方簽訂的是商品或服務購銷合同,從業務形式上并不具備較強的關聯性;而在委托采購模式中,受托方通常需要與購貨方簽訂委托采購協議,并且會按某個固定比例收取履約保證金,因此,一般能夠從委托采購的業務形式上發現其具有比較清晰的關聯性。 

二、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的風險

 

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其收益來源并不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之間的價差,而是向上下游民營企業提供的墊付資金在約定賬期內所產生的利息。

國有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通常會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貨款墊資期,一般在45—90天。而銷售價格與墊資周期密切相關,墊資時間越長,銷售價格在以采購價格為基礎上增加按更高利率計算的財務利息;采購合同中,對供應商或是生產廠家支付貨款的周期一般約定為貨物送達下游客戶并確認后即時支付,銷售收款與采購付款存在平均約一至二個月的賬期,這部分資金需要國有企業進行投入。

從業務表面來看,國有企業只要在約定的賬期內墊付一定的資金,就可以從融資性貿易中獲得比較穩定的收益。

然而不同于一般貿易上下游企業背對背模式,融資性貿易上下游民營企業本就可以直接接觸完成交易,只是出于融資需要,將國有企業拉入交易鏈中。

如果上下游民營企業存在關聯關系,融資性貿易很容易受到他人控制,一旦存在惡意欺詐行為,國有企業在貨權、資金、稅務、法律法規以及戰略發展等方面都將面臨極大的風險。

(一)貨權風險

在融資性貿易業務中,國有企業作為資金提供方通常需要向賣方先預付貨款,而貨權交接轉移往往是通過貨單或倉單走單方式從形式上完成的,國有企業并不會真正參與貨物的實際流轉,也不會對貨物的質量、數量進行實際驗收,由此導致其缺乏對貨權風險的實際把控。

在此情形下,如果上下游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買賣雙方合謀以套取國有企業資金為目的虛構交易,而國有企業一旦參與其中發生交易糾紛,由于其無法掌控貨權,不能通過處置貨物來減少風險損失,極有可能造成國有企業面臨財產損失的困境。

(二)資金風險

在融資性貿易中,國有企業以預付貨款的方式出借資金后,將無法再對資金和貨物進行實質性的掌控。由于資金需求方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本身的資金實力就比較弱,資信水平也較低,因此難以保證其具備足夠的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

而國有企業通常也不具備金融機構那樣健全周密的信貸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沒有集中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和風險應對管理制度,既無法在交易開展前對資金需求方資信水平進行科學、充分的風險評估,也很難在交易過程中對資金結算實施有效監控,這將導致國有企業資金回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并且,即使在交易中存在第三方為資金需求方提供擔保,但在多數情況下,擔保方與資金需求方之間可能存在關聯性,如果資金需求方經營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不能到期支付貨款,擔保方也會受到不利影響,極可能無法承擔約定的擔保責任,造成國有企業資金損失。

(三)稅務風險

國有企業作為資金出借方參與融資性貿易活動時,貨物收付通常是以走單或空轉形式完成,無法掌握上下游物流的真實情況,因而無法對貿易活動是否具有真實性作出準確有效的判斷。

如果貿易鏈中的上下游民營企業存在某種關聯關系,交易僅僅是通過走單、空轉形式完成,并不存在真實的物流,甚至連交易的貨物也不真實存在,這就很容易導致國有企業參與到虛假交易之中。

同時,為降低貿易鏈的整體稅負,上下游企業都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國有企業在這種不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向下游民營企業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并因此而受到處罰。

另一方面,如果上游民營企業利用融資性貿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惡意偷稅漏稅,造成上游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現非正常戶走逃、失控發票或欠稅難以追繳的情形,那么根據增值稅法有關規定,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國有企業將面臨被動補繳稅款而發生增值稅稅款損失。

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國有企業取得此類進項發票,亦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成本列支,造成其需要承擔企業所得稅稅款損失。

(四)法律風險

由于融資性貿易并不符合正常貿易的交易規則與邏輯,交易的表面法律關系與實質法律關系亦不一致,貿易鏈上下游企業一旦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其涉及的法律關系往往非常復雜,涉及的貿易合同合法性亦存在爭議,可能會因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被法院判定為以貿易手段開展的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

2015年9月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如資金出借企業存在轉貸行為或以借貸為主業,則貿易合同會因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國有企業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另外,在融資性貿易中通常會因實際債務人資金斷裂或涉及合同詐騙等情形,導致國有企業產生重大損失,如果在此過程中國有企業的決策人、管理人存在嚴重不負責任情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國有企業及其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罪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國有企業參與融資性貿易很有可能面臨民事與刑事交叉風險,稍有不慎,輕則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重則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黨內處分。

(五)戰略風險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對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合理調整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保持國有企業穩健發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下,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一些傳統行業國有企業在面對瞬息萬變的外部市場環境時,未能及時變革轉型,出現經營不善甚至虧損局面。

為了完成營業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考核指標,這些企業可能通過參與融資性貿易既迅速放大經營收入,又可以獲得穩定的利潤回報,從而滿足企業短期利益需要。

但從企業長遠發展看,如果對這種業務模式產生了依賴性,國有企業將會為了進一步開展融資性貿易,不斷投入大量資金并在較長時期內被交易鏈上的民營企業所占用,同時還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源和其他資源來維持業務經營活動,這會使國有企業管理層產生短視行為,忽視主營業務發展,為了短期利益放棄尋求企業長遠發展的機會,不重視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無法完善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和企業人員結構優化,無法集中資源創新轉型,不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最終導致企業經營效率愈加低效,無法適應新常態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發展要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生存與發展風險。

三、國有企業融資性貿易防范的內部控制

 

(一)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國有企業應當針對融資性貿易業務制定嚴格的管控制度,并隨著業務規模的拓展擴大,結合貿易開展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情況,不斷修訂及完善。

在管理制度中,應對貿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均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主要按貨權風險、資金風險、稅務風險、政策法規等重大風險點進行管控。在管理制度中,應對貿易業務資金總盤的確定、客戶信用管理、合同審批、單體項目額度授權、應收賬款的熔斷機制、激勵考核、對外付款審核等重點風控環節上,均應有嚴格的管理要求及控制措施,首先要從管理環節有效控制風險。

(二)加強融資性貿易風險識別與評價

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點主要分布在應收賬款、稅務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法規風險等四個方面。

在業務的操作層面,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風險,比如業務人員的誤操作等。在不同貿易業務具體的業務流程上,國有企業應定期與貿易實施主體單位溝通,分析流程上的風險點并加以防范。

應針對各風險層面的管控現狀開展內部評價,以半年度為周期形成評價報告,進行有關風險事項的提示。由風控委員會或風險控制管理部門根據貿易業務運行管理現狀評價報告,進行風險決策。

(三)建立貿易業務監督檢查管理機制

國有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內審部門及財務部門應作為對貿易業務進行監管檢查的機構,通過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貿易業務的應收賬款賬期、重要憑證單據、往來發票、超額支付等風險內容進行抽查,一經發現涉及融資性貿易業務的風險事項,對業務實施部門和人員可以立即責令其整改,采取補救措施,并在績效考核中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懲處。

對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并造成企業損失的,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處分。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業務控制

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互聯網技術構建信息化平臺,結合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及物流跟蹤系統,對貿易業務開展管理不斷進行完善,提升其信息化程度。

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對貿易標的物的物流監管,保證物流真實性,確保所有貿易標的物流向終端客戶并實際使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對交易中的物流單據收集審核,并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交易對手甄別,防范上下游之間存在關聯企業,切實防止貿易鏈形成閉環;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貿易資金結算管理,確保資金結算與合同約定一致,同時防范出現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情況。

(五)實行擔保控制,規避違約風險

商品交易中往往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風險,這是需要貿易雙方提供足夠的支持來避免的,因此在這個過程中,要合理選取資信較好的公司作為第三方為此擔保,以此來實行控制,規避風險。

擔保也需要嚴格地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依據一定的方式實行管控,確保企業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等各方面都符合預期的標準,進行明確的跟蹤管理,以便落實好擔保合同的各項條文,有效地履行各種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風險。

(六)實行資金管理控制

合理地安排資金使用情況,調整好資本結構,按照具體的管理制度使用和審批資金,并按照程序進行。

為了避免風險積聚的現象出現,就應當關注好合同款項的各種回收情況,對客戶事務進行跟蹤,以便及時地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出現延期付款情況。

(七)嚴格控制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評估

投資中廣泛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因為衍生工具的杠桿作用易于靈活方便地選取,并且適用于各種行業。其中的隱患也來自于心存僥幸,誤將杠桿的雙向作用進行放大使用,導致投機取巧,針對這種風險,應當建立好科學的風險評估機制。

要制定專門的風險管理條文,以便根據風險及時地做好規劃,做好規模的可控性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加強業務流程的規范過程,培訓操作人員的基本技能,針對各種風險型的業務及時地做好規避控制。

總而言之,國有企業應當充分認識融資性貿易風險,加強對貿易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相關的業務制度,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風險應對措施,嚴禁參與融資性貿易業務,保證國有資產免受風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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