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風險管理專委會會員單位、晨實科技總經理王少游、曹子琦
一、《期貨和衍生品法》誕生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腳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相比于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允許市場主體進行相互競爭,在多主體競爭過程中自發進行市場調節,推進資源配置。人類積極發展的重要動因之一就是競爭。而為了激發主體的積極性,市場經濟必然需要允許差異的存在,即有獲利者的同時也會有損失者。而這種差異的存在,又進而會產生企業經營管理的不確定性,即所謂的“風險”。 筆者在國內外的知名機構從事金融風險管理相關的工作多年,對于這一領域有一定的了解。在筆者看來,企業在進行風險管理師時,也許可以將自身面對的風險大體分為可控性風險與非可控性風險兩大類。可控性風險更傾向于企業在經營主要業務時,因行業技術等自身因素所產生的風險。這一類風險產生于在企業的專業領域內,是企業憑借自身的專業技術而更可控制的風險。 而非可控性風險則是相對而言超出企業專業范圍的風險,例如化工企業面對外匯浮動、商品價格遠期價格動蕩所需要承擔的金融風險。這一類風險更多地來源于外部,受地緣政治、國際關系、他國經濟政策等影響較大。對于企業而言,如果完全依靠自身力量解決這一類非可控的風險,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較高。因此企業管理市場風險的核心就是承擔可控的風險,而屏蔽或者轉移無法控制的風險。 而企業市場風險管理也經歷另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起初,企業會根據淡季旺季進行相應原料或產成品庫存的囤貨,以應對季節性價格變化。久而久之,某些產業鏈發展出了長協,大量的采購銷售提前鎖定價格或價格區間。再后來,遠期協議誕生了,并隨著天長日久發展,產生了標準化的遠期合約。伴隨著人們對于遠期合約交易規范化的追求,交易所逐漸出現,誕生了標準化的遠期合約-期貨。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將風險轉移到期貨市場上。企業使用金融衍生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競爭帶來的差異化和對確定性追求的必然選擇。 由此可見,期貨管理公司和期貨交易市場,因實體企業的需求而誕生,并因實務的發展而發展,是市場經濟之下的必然結果,也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而走向成熟。 2009年筆者在紐約工作時,所供職公司的CEO出席美國國會聽證,就金融衍生品在商業社會和實業企業工作應用中的價值進行介紹,并且著重對金融衍生品的“end user”(終端用戶)的應用場景進行了解釋。這種終端用戶的主要組成就是分散在各個行業內(黑色、有色、化工、農業)的進出口商、加工工廠、大型產業集團、農場。可以說,全球視角下的金融衍生品已經發展得十分成熟,并且為工農業都提供了有效可行的金融風險管理服務。 企業市場風險管理的發展過程,正如人類交通發展過程一樣,從走路到跑步,到騎著牛馬等動物,到發明輪子有了車、到蒸汽機內燃機汽車和火車、繼續發展到了有飛機,飛機開始螺旋槳飛機,后來發明了噴氣式客機。金融衍生品就是噴氣式客機,可以用非常高效的形式,把人帶到更遠甚至之前完全無法到達的地方。 就中國國內而言,我國是世界工廠,擁有深厚的工業基礎,正在向工業強國邁進;我國也是農業大國,已經發展出成熟的農業產業鏈,并且伴隨著助農計劃不斷推進農業生產集中化、精細化、技術化。伴隨著工業、農業走向產業升級,我國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大,企業們的風險管理需求更為凸顯。因此,國期貨市場的完善有其內部的剛需性,對于我國向工業強國邁進以及農業產業升級意義深遠。 就國際形勢而言,我國正在從貿易和制造大國向強國邁進。期貨市場的作用之一是價格發現,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對于現貨市場價格變動存在作用,對于實體經濟的影響重大。因而國際一流的期貨交易所能夠掌握大宗商品的定價國際話語權,擁有國際化的期貨交易所是成為貿易強國至關重要的一環。打造國際一流的期貨交易所,加強我國對于國際貿易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離不開期貨市場法律法規的國際化和先進化。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增加金融對于我國實體經濟的支持,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影響力等方面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本文將從理論和實務兩個層面分析其價值。 二、從總體法理層面分析《期貨和衍生品法》 01 期貨市場邁向成熟的里程碑,將期貨市場發展成果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由于自身特殊的國情,我國采用一元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系。尤其是基于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開放加速社會變革的現實情況,我國賦予國務院行政立法的權力,更便利應對改革開放中的新情況。從法理上來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最直接接觸社會公眾的主體,因此對于社會變革所帶來的問題也會有更及時的反應。 我國部分關于調整市場關系的立法,會先采用由下位法進行“試水”,待對于該領域的認識逐漸加深和完善后,再通過全國人大進行立法,使之上升為狹義的法律。這種立法進程是改革開放“摸著石頭過河”在法律領域的體現,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做出了重要貢獻。 例如,我國對于證券市場的立法就遵循這種方式。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立法的開端,對調整早期的證券市場交易關系起到了基礎性作用。隨著我國對于證券市場認知的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1998年頒布《證券法》,作為對于上述條例的補充與完善。 因此,在《期貨和衍生品法》出臺以前,我國就通過國務院以及國務院下屬部門規定了多項下位法來調節期貨市場的交易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也對于調整期貨市場起到重要作用。但這些規定在之前始終都沒有通過全國人大上升到法律。 由于法律與其他下位法的立法主體不一樣,其修改和廢止的程序也不同。法律強調穩定性,一旦通過全國人大上升為法律,則其他國家機關沒有權力進行大范圍的修改和廢止,即使是全人常也僅僅能局部小改。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下位法則更具備改革開放初期所需要的靈活性,便于及時回應在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反饋。 因此,我國之前一直沒有將期貨相關的規定上升為狹義法律,也反映出我國當時對于期貨市場仍處在探索的階段,在摸索的過程中謹慎地管理期貨市場。而當前全國人大制定《期貨和衍生品法》這一期貨領域的基本法,則側面說明我國對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監管的探索已經初步完成,是我國的期貨市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期貨和衍生品法》將數十年來期貨市場監管的發展成果,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是對過去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肯定。 在司法機關統一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進行訴訟和判決,也有利于推進期貨市場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就意味著期貨交易者的利益會得到更好的保護。這一法律的頒布使得對于期貨的法律監管有了上位法的依據,有助于推進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有助于在期貨交易領域形成全民守法的社會氛圍。 02 增加涉外期貨交易內容,為我國打造國際化期貨交易中心做鋪墊 我國是貿易大國,正在向貿易強國的征程上邁進。而《期貨和衍生品法》深度落實了習近平新時代法治思想,遵循“十一個堅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對涉外期貨交易做出了明確具體并且兼備可執行性的規范,為世界法治貢獻出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對于大宗商品的定價模式主要有兩種。其一,對于期貨市場發展成熟的品種,例如銅、石油、玉米等,其定價是將期貨交易所的期貨合約價格或某種平均價格作為基礎,加減一定的升水或貼水。其二,對于其他期貨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的品種,其定價則是通過協商來進行確定。 具有經濟優勢的少數發達國家,通過建立國際性的期貨交易所,掌握了大宗商品的定價權,再通過大宗商品定價權來進一步強化其經濟優勢。例如,2004年中國大豆危機就是這一問題的集中體現。 2003年,美國農業部先以旱情為由,持續四個月調低大豆庫存。2004年,美國芝加哥交易所的大豆期貨指數從220美元漲至391美元。由于美國芝加哥交易所領先的國際地位,中國的企業紛紛將其期貨價格的暴漲作為大豆國際定價的晴雨表,因而在高位價格購入大量大豆。 隨后,美國農業部宣布之前的數據出現了偏差,2004年將迎來大豆的豐收年。大豆的國際價格應聲暴跌。眾多中國的民族企業承受不起高昂的大豆進貨價選擇違約。隨后美國又以中國企業違約為由對中國進行制裁,取消對中國大豆的出口。中國的大豆加工企業相繼破產,并被發達國家的糧食企業以低價大量收購。 由此可見,大宗商品的國際定價權,對于正處在改革開放初級階段的中國有多么重要。增加大宗商品定價的國際話語權,是我國成為貿易強國的必由之路,也將是我國地域外貿風險的重要屏障。 因此,我國寄希望于打造國際一流的期貨交易所,即國家化的定價中心,從而提高國際貿易的定價話語權,不再在大宗商品貿易上被少數發達國家扼住命脈。我國的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廣州期貨交易所,都在向著國際化、開放化邁進。例如,近年新成立的廣期所,其產品種類創新極力向國際一流的期貨交易所靠攏,就直觀反映了我國對于打造國際性的期貨交易所的期待。最初,我國的期貨交易所上市的產品多為第一種國際定價模式的產品,即已經有成熟的期貨市場,并且按照期貨合約價格定價的大宗產品。目前,各大期貨交易所都在積極拓展尚未發展成熟的期貨產品,也就是還尚處于協商定價階段的大宗貿易產品。這一舉措反映了我國增強大宗商品交易國家定價權的決心。 《期貨和衍生品法》對于國內外的期貨交易進行了管理規定,推進我國的期貨市場走向世界化。其具體條款本文后續還會在實務層面進行探討。 三、從具體應用層面探究《期貨和衍生品法》 帶來的變革 對比之前已有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以及司法解釋,并且結合法律規范在具體實踐中發揮的作用,本文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在應用存在以下亮點。 01 增加長臂管轄權和跨境監管合作制度,規范跨境期貨交易 《期貨和衍生品法》相比于之前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而言,最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管理的空白。我國的法律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兼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等。但是,伴隨著我國金融行業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有利于我國“引進來”和“走出去”。 2020年我國在新實施的《證券法》中引入了“長臂管轄權”。所謂的長臂管轄權,是指當被告住所地、注冊地不處于我國國境內時,處于保護我國權利主張的目的,仍然可以對被告追究法律責任。 例如,我國新版《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其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活動。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020年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案就是我國實際應用《證券法》中長臂管轄權的第一案。瑞幸咖啡注冊于英國開曼群島,上市于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并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如果按照舊版《證券法》,我國在以往對于這一類企業缺乏管轄權的。而在瑞信財務造假事件曝光后,中國證監會就是基于新《證券法》的長臂管轄權入駐該企業進行調查。基于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消極的長臂管轄權,由于瑞新咖啡的主要經營地位于中國境內,因此美國的證券監督機構對于瑞信的財務調查需要中國進行配合。而中國在接到美國證券監督機構的調查請求后,基于第二條積極長臂管轄權,介入對于瑞信咖啡財務造假案的實際調查取證。 于是,配合《證券法》的規定,我國在《期貨和衍生品法》中再次規定了長臂管轄權。該法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交易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并且在《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第十一章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中具體規定了跨境合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或者加入國際組織,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請求提供協助的,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對等互惠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與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達成的監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請求,依照本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為其進行調查取證。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有關案件材料,并說明其正在就被調查當事人涉嫌違反請求方當地期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活動。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與期貨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照與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達成的監管合作安排,請求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調查取證。” 我國通過消極的長臂管轄條款,規定境外的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從而將我國的長臂管轄權進一步收攏,為第二條第二款關于長臂管轄的積極規定提供了可行性依據。 《期貨和衍生品法》強調與境外的期貨管理機構進行對等互惠的監管合作,并且規定我國的期貨交易所可以請求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有利于跨境打擊期貨違規交易,保護國內外交易者的合法權益。 類比證券市場的瑞新咖啡財務造假案,我國期貨市場的跨境監管也將更加規范合理,期貨市場的涉外法治也將更加完善。這為我國日后擴大期貨市場的開放程度,提高我國期貨交易所國際化水平奠定了法律基礎。 02 新產品上市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明確產品上市以市場為導向 關于期貨新產品的上市。在我國之前實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本規定的是核準制由期貨交易所向證監會申請,證監會上報國務院批準,再由國務院各部門聯席會議進行審議表決。其核準程序較為嚴格,雖然在我國對于期貨市場的探索階段,有助于維持我國期貨交易的有序開展。但在期貨市場發展邁向更高層次、更高水平時,多層級的審批程序則可能使得產品創新存在限制。 而我國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品種上市,期貨交易所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后自主決定。這一規定精簡了期貨新產品上市的程序,并且由牽涉多層級的審批制變為以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為對象的備案制。這一規定的創新,有助于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上市程序科學性,可以促進期貨產品種類的持續豐富。同時,終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均采取備案制,可以促進期貨產品的結構性優化,進一步釋放期貨市場活力。 “第十七條 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的上市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由期貨交易場所依法報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注冊。 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的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由期貨交易場所決定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應當具有經濟價值,合約不易被操縱,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可見,未來期貨市場的產品上市與退市都將以市場為其主要導向。《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將使得我國的期貨產品市場化程度上升,市場調配資源的機制將在這一領域發揮更大作用。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期貨交易對將更加具有靈活性,對于市場供求關系的反應也會更加敏銳。 根據前文所述,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存在兩種定價模式,期貨市場合約加減升貼水定價和傳統的協商定價。開發拓展新的期貨產品,會使得一部分通過協商定價的大宗商品的價格通過期貨市場來進行調節,使得這類大宗商品的交易更加具有市場化,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除此之外,各期貨交易所積極拓展新產品,也將使得我國對于新產品的定價話語權進一步增加,向著貿易強國的目標穩步推進。 而與以市場為導向的上市機制配套的一系列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也使得我國可以由健全的期貨產品清理退出機制,使得部分不再符合大宗商品交易條件的產品及時退出市場,由此推進我國期貨市場對于資源的進一步有效利用。 03 明確規定了期貨交易所緊急措施和處置方式,防范期貨市場風險 在此前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了期貨交易所應對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而《期貨和衍生品法》則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期貨交易所面對異常情況的管理權利,對于期貨交易所可以積極采取的緊急措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保證金、調整漲停板幅度等可操作性措施。除此之外,該法還強調了期貨交易所面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權利。當突發性事件將對于市場公平和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時,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八十七條 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加強對期貨交易的風險監測,出現異常情況的,期貨交易場所可以依照業務規則,單獨或者會同期貨結算機構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會員、交易者的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標準; (四)限制開倉; (五)強行平倉; (六)暫時停止交易; (七)其他緊急措施。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八十九條 因突發性事件影響期貨交易正常進行時,為維護期貨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期貨交易場所可以按照本法和業務規則規定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期貨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結算、交割將對期貨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期貨交易場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公告。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既是在賦予期貨交易所對于市場秩序進行管理的權利,也是在強調期貨交易所對于市場公平和交易秩序的管理責任。 由于期貨的高杠桿性特征,期貨市場的動蕩不安可能會給期貨交易者帶來破壞性巨大的損失。因此,管理機構對于期貨緊急情況的反應速度非常關鍵。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中最直接面對交易者的一環,其對于市場的反應速度有很高的敏銳性。強調并明確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期貨交易所對于期貨市場進行管理。 2022年著名的青山控股鎳事件就反映了期貨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重要性。2022年3月,鎳價格暴漲,許多交易者無法承受需要補足巨額保證金,做市商們為了補足保證金,則可能會被迫在其他金屬交易中違約。如果不采取緊急措施,那么眾多交易者們都將面臨毀滅性的損失,倫敦的期貨市場也會面臨巨大的系統性風險。倫敦期貨交易所禁止會員及其客戶在任何LME執行地點以超過相關金屬前一天現貨官方價1%的價格,下達鋁、鋁合金、鈷、銅、鉛、北美特種鋁合金、鎳、錫和鋅的明日/次日套利指令。倫敦的期貨市場由此避開一場空前的系統性風險。 由此可見,建立完備的期貨交易所緊急處置制度,對于維護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期貨和衍生品法》這一規定,充分吸收了國內外期貨市場的優秀經驗成果,對于期貨市場的成熟完善有其獨特價值。 04 明確中央對手方制度,抵御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九十三條 期貨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是結算參與人共同對手方,進行凈額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所謂期貨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制度,是指在期貨合約成立之后,中央對手方自動介入期貨合約,成為買方的賣方以及賣方的買方。原有的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合同消滅,取而代之的是買賣雙方各自與中央對手方的兩份交易合同。 并且,《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第九十一條,對于九十三條中的主體“期貨結算機構”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期貨結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期貨交易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貨結算機構包括內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我國目前的期貨結算機構為內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而該法中期貨結算機構的定義還包含了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為我國未來期貨交易結算的發展完善留出了發展空間。 在此之前,盡管我國在實際操作層面采用了中央對手方制度,并且各交易所都在內部設置了結算部來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完全結算,但這一制度卻并沒有在法律層面加以明確,更多地是結合合同更替的法理,以及對相關法條的做出目的解釋,來對中央對手方制度實際應用。 在此前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期貨交易所提供集中履約擔保”,并同時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期貨交易”。如果從字面意義上來進行解釋,則此規定與中央對手方的實際應用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在此之前,多采用目的解釋的方式,將“集中履約擔保”根據實際意義解釋為集中結算,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擔保責任。而對于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參與期貨交易”則根據其立法目的做出限縮解釋,將此處的“期貨交易”解釋為投資性交易。 而《期貨和衍生品法》則在上位法層面明確了期貨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制度,將其明確寫入法律規范,清晰地賦予期貨交易所作為“所有買方的賣方”、“所有賣方的買方”的地位。為中央對手方制度的實際應用提供明確的法律基礎,也是對此前我國在實踐層面應用中央對手方制度的肯定。 05 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家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功能。 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 國家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 本法所稱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動。 在法律正文中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從法律層面為套期保值正名,做出指引和鼓勵。 明確套期保值的基本定義,并指出農產品相關的期貨和衍生品發展,將由國家采取措施來推動和引導。 作為上位法,這部分條文看似簡短,實則對下位法律法規和市場主體參與套期保值業務開展,指出了明確的方向。 四、總結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期貨市場的誕生和發展是對于必然趨勢的順應,而隨之而來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則是對于我國期貨市場數十年發展的科學總結,通過法律將這一領域的發展成果固定下來。 《期貨和衍生品法》是對于“十一個堅持”的充分落實,是對于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機結合,也是我國改革開放實踐產生的理論性成果。該法對涉外期貨交易、期貨產品創新、期貨交易所應對緊急事件的處置權利、中央對手方制度等多個層面進行更為成熟的規定,并且為我國期貨交易的未來發展留出了空間,有助于完善期貨市場的法治層面配套建設,促進期貨交易的進一步規范化,進一步增強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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