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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明確:落實無還本續貸,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2018.08.11,銀保監會發布公告,強調應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對此,銀保監會在三大方面有所行動:

 

一、引導機構加大資金投放力度

充分利用當前流動性充裕、融資成本穩中有降的有利條件,加大信貸投放力度。近期貸款投放明顯加快。

 

二、推動機制創新

具體措施有:

1.調整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鼓勵銀行加大不良貸款處置核銷力度。

2.合理確定債轉股風險權重,推動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落地。

3.督促銀行適當提高利潤留存比例,夯實核心資本。

4.積極支持中小機構多渠道補充資本,打通補充一級資本的渠道。

 

三、健全激勵機制

具體措施有:

1.健全內部激勵機制,落實盡職免責要求,調動基層積極性。

2.優化小微金融服務監管考核,加強貸款成本和貸款投放監測考核。

3.落實無還本續貸、盡職免責等監管政策。

4.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發揮監管考核“指揮棒”激勵作用。

以下為監管公告全文:

加強監管引領 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近期,銀保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相結合,通過推動機制創新、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激勵措施,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意愿,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實體經濟與金融良性循環。

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大資金投放力度,保障實體經濟有效融資需求。

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準確把握促進經濟增長與防控風險的關系,正確理解監管政策意圖,充分利用當前流動性充裕、融資成本穩中有降的有利條件,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擴大對實體經濟融資支持。近期貸款投放明顯加快。

據初步統計,7月新增人民幣貸款1.45萬億元,同比多增6237億元。指導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在建項目融資需求,加大對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的金融支持。7月新增基礎設施行業貸款1724億元,較6月多增469億元。同時,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等表外融資變化也趨于平緩。

推動機制創新,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調整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鼓勵銀行利用撥備較為充足的有利條件,加大不良貸款處置核銷力度,上半年共處置不良貸款約8000億元,較上年同期多處置1665億元,騰出更多信貸投放空間。合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風險權重,推動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盡快落地,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督促銀行適當提高利潤留存比例,夯實核心資本,積極支持銀行機構尤其是中小機構多渠道補充資本,打通商業銀行補充一級資本的渠道,增強信貸投放能力。6月末,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13.52%,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10.57%,在表內貸款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資本水平保持穩定。

健全激勵機制,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意愿。

指導銀行健全內部激勵機制,加強對不良貸款形成原因的甄別,落實盡職免責要求,進一步調動基層信貸投放積極性。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優化小微金融服務監管考核辦法,加強貸款成本和貸款投放監測考核,落實無還本續貸、盡職免責等監管政策,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有效發揮監管考核“指揮棒”的激勵作用。

今年前7個月,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增加1.6萬億元,增速持續高于同期全部貸款增速。督促銀行機構綜合分析民營企業風險狀況,加大對主業突出、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授信支持,合理確定貸款價格,適度降低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統籌協調,扎實細致工作,進一步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最后一公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延伸閱讀:

 

 

無還本續貸究竟是什么

 

 

原創聲明 | 本文作者為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 劉誠燃。歡迎個人轉發,謝絕媒體、公眾號或網站未經授權轉載或摘抄


 

重點

無還本續貸不是永續貸,也不是不還本;本質上是舊貸款到期前提前授信風險可控情況下的續貸。

 

在2018年8月6日,《央視新聞聯播頭條報道德州“無還本續貸”:穩金融實踐 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文章成為金融圈熱文。

文中稱:

繼今年3月份,德州推行的無還本續貸業務被《山東新聞聯播》點贊后,今晚在央視新聞聯播《穩金融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水平》頭條新聞中,被作為地方創新舉措和生動實踐予以報道。

報道稱一家山東德州生產辣醬的企業,貸款到期后直接辦理了續貸業務。相關人員介紹說:“通過‘無還本續貸’,幫我們節省了500多萬元費用。”

以往貸款到期后必須先還款才能再貸款。為了還款,企業必須先籌集一筆資金,甚至通過民間借貸拆借高息資金,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為此,當地銀監局和政府合作,選出了一批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開展了“無還本續貸”試點。

山東德州銀監分局副局長王國恩表示:“有中小企業局的推薦,目前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后,還沒有發現一筆不良貸款,這就實現了雙贏。”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大多數銀行而言,無還本續貸的概念其實在2014年就已誕生。后各地在臨時報表中也增加了對無還本續貸的監測。2018年業務制度更新時,已經正式將無還本續貸納入1104報表體系。

同時,無還本續貸從本質來說就是借新還舊,但與傳統意義上的不同。畢竟按照合同法,借款人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在貸款到期日應如數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沒有償還屬于實質性違約。

如果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對于借新還舊,或者需要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的貸款至少歸為關注類。

所以本文接下來就是來揭示,新聞中的無還本續貸,究竟是怎樣一種模式,又應注意哪些問題。

 

本文綱要

一、基本概念

二、基本特征

三、相關問題

四、操作建議

 

2018年1104業務制度更新,在S(F)63中增加了無還本續貸填報選項。

對于大多數銀行而言,無還本續貸本來不應該是個陌生概念,因為早在2014年7月23日,中國銀監會印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旨在緩解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轉貸的壓力。

此后,各地銀監局在臨時監測和區域特色報表中也增加了對無還本續貸的監測。直至2018年業務制度更新,才正式將無還本續貸納入1104報表體系,增設[7.1無還本續貸貸款余額]、[7.2當年無還本續貸貸款累放金額]兩行填報欄目。

 

一、基本概念

 

銀監發〔2014〕36號文第三條提出:

“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符合5項條件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續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因為續貸容易和收回再貸引起混淆,所以此后在監管發文和領導講話中更多的是使用“無還本續貸”這一概念。

比如2017年7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中,提出:

“穩妥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對于貸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貧困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無須償還本金,辦理續貸業務。”

 

S(F)63填報說明中也對該項目進行了解釋:

“無還本續貸指填報機構《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仍有融資需求的客戶,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的貸款業務。不包括發生不良后的貸款重組、貸款展期等情況。”

 


二、基本特征

無還本續貸從本質來說就是借新還舊,但又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借新還舊。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人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在貸款到期日應如數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沒有償還屬于實質性違約。如果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第十條,對于借新還舊,或者需要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的貸款至少歸為關注類。

 

很顯然,該條與36號文第四條“科學準確進行貸款風險分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嚴格按照貸款五級風險分類基本原則、分類標準,充分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以及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續貸貸款的風險分類;符合正常類標準的,應當劃為正常類”精神不符。

 

為了區別于傳統的貸款借新還舊,銀監會發明了“續貸”這一個詞匯,也是經過長達1年多時間的廣泛調研與征求意見。考慮到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周期往往不能與貸款期限相匹配,貸款到期后往往還需要繼續在銀行獲得融資,就是我們常見的收回再貸。

 

但小微企業往往通過資金掉頭向小額貸款公司或者民間借貸組織籌措一筆價格不菲的掉頭資金來先行償還貸款,然后才可以向銀行申請下一筆貸款。此中期限從1周到幾個月不等,多支付的利息費用(最高能達到年化300%)不說,還有可能被銀行以種種理由拒貸下一筆貸款。

 

“續貸”則有效的解決了上述問題,建立了銀企之間的互信,并有效解決了掉頭資金成本高的痛楚,受到小微企業的一致好評。但續貸政策同時存在另一個問題,就是容易被銀行用于隱藏不良貸款,導致五級分類存在偏離。因此對于什么樣的小微企業符合續貸條件,銀監會也作出了相應要求。

1)依法合規經營。沒有違規經營,這點大部分企業都能滿足條件

2)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和良好的財務狀況。換句話說,企業設備還在轉,工人還在上班,企業實際有現金流可以償還貸款本息,但一時間籌措償貸資金償還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

3)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貸欠息等不良行為。也就是企業愿意配合銀行積極還款,信貸資金用于主業生產經營,沒有不按期償還本息的不良記錄,注意拖欠利息也屬于違約。

4)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意味著企業償還完貸款后,符合銀行授信準入條件,可以再次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5)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除了上述標準和條件,36號文還提出了續貸的一些具體性操作要求。

一是建立風控標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以及續貸等流動資金貸款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的,應當根據自身信貸管理和行業客戶等特點,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建立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客戶準入和業務授權標準,合理設計和完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應改進信息技術系統。

二是防止短貸長用。

因為文件沒有規定續貸可以續幾次,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多渠道掌握小微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對外融資與擔保情況、關聯關系以及企業主個人資信等信息,客觀準確判斷和識別小微企業風險狀況,防止小微企業利用續貸隱瞞真實經營與財務狀況或者短貸長用、改變貸款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大對續貸貸款的貸后管理力度,加強對客戶的實地調查回訪,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狀況,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三是單列續貸標識。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續貸業務的內部控制,在信貸系統中單獨標識續貸貸款,建立對續貸業務的監測分析機制,提高對續貸貸款風險分類的檢查評估頻率,防止通過續貸人為操縱貸款風險分類,掩蓋貸款的真實風險狀況。這點比較重要,續貸需要管理辦法、準入標準、流程制度,并非所有的借新還舊貸款,并且分類為正常類就可以直接判定為續貸。

 


三、相關問題

 

 

Q1:收回再貸屬不屬于續貸業務?

 

答:肯定不屬于續貸業務,從定義出發“無還本續貸”一定是指貸款償還之前,新增一筆授信,而該授信的用途就是歸還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所以收回貸款本金后再發放貸款,就違背了降低小微企業貸款成本的初衷。

 

 

Q2:借新還舊屬不屬于續貸業務?

 

答:續貸業務的本質是借新還舊,但不是所有的借新還舊都是續貸,如果帶有減讓行為的借新還舊,則屬于重組貸款。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重組類貸款至少要劃為次級類,并且在6個月觀察期內不得上調五級分類。只有符合上述5個條件的借新還舊才屬于續貸范圍。

 

 

Q3:收回一部分資金,再發放比原來貸款本金少的借新還舊是否屬于續貸?

 

答:無還本續貸特指本金不需要償還1分錢,部分銀行為了控制小微企業風險,在做續貸過程中,會要求企業壓縮一部分本金,雖然此種行為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掉頭資金成本高的煩惱,但仍然不符合無還本的基本要求。

 

 

Q4:貸款展期屬不屬于無還本續貸?

 

答:按照貸款通則,貸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盡管貸款展期形式上與續貸有點像,但貸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貸款展期沒有體現出來用新的現金流去替代舊的現金流這一過程。所以貸款展期不屬于續貸。

 

 

Q5:循環貸款屬不屬于無還本續貸?

 

答:很多銀行給小微企業授信3年及以上,在一個授信周期內,貸款期限1年,隨借隨還。因此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沒到,只要有剩余授信額度,依然可以申請下一筆貸款。同樣的道理,沒有體現出銀行用一筆新的現金流去替換原有的現金流,仍然不屬于續貸。續貸還有個基本特征,就是在續貸日,會臨時增加原授信額度(最高至一倍),續貸完成后,當天還原授信額度至原狀。

 

 

Q6:小微企業續貸對象含不含個人?

 

答:小微企業本身就包括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的生產經營性貸款。因此除了給企業可以辦理續貸外,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生產經營性貸款同樣可以辦理無還本續貸。

 

 

Q7:給大中型企業辦理續貸違規不違規?

 

答:盡管36號文只是給小微企業放開了續貸政策,現實中更多的中型企業也有續貸的需求,部分銀行同樣給大中型企業辦理了續貸業務,而且大中型企業單元格是放開的,擔心填報后監管后是否會查合規性問題。筆者認為還是要從五級分類的核心原理來判斷,無論借款人是誰,只要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依然可以歸入正常類貸款。但如果是僅僅是通過續貸來掩蓋不良貸款,則有可能違反了審慎性經營原則。

 

 

四、操作建議


(一)授信管理

一是按照銀行授信管理模式,發放續貸資金需要對企業臨時增加授信,增加授信應在辦理完續貸業務后立即核銷,避免在日終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超過原授信額度,或導致對客戶臨時增加的授信成為未使用授信額度。

 

二是按照信用風險暴露的基本原理,新增授信企業不能使用。在計算企業報告期內最高風險額時,不應將續貸增信的風險金額計算在內,同時也避免“對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債權”不因臨時增信而統計為“對一般企(事)業的債權”。

 

三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續貸資金雖然是結清上一筆貸款,貸款資金直接償還給銀行,貸款支付方式仍可視同為原貸款支付方式,原貸款已經是受托支付,依然可以認定為受托支付。

 

(二)信用風險管理

一是要區別續貸業務的信用風險本質。

傳統的借新還舊,企業因生產經營不善,到期無法正常償還貸款,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重組貸款,風險分類至少應分為關注類。續貸業務雖然也是借新還舊,但其前提條件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但收回再貸會增加企業的籌資成本。因此,銀行應從五級分類核心定義出發,科學準確進行貸款風險分類。

 

二是續貸業務要嚴控操作風險。

流動資金貸款到期正常歸還后,借款擔保合同將自行解除,因此,銀行在辦理續貸業務時,應重新落實擔保手續,注重前后擔保合同的銜接,防止抵質押物懸空。

 

三是續貸資金需專款專用,防止挪用。

銀行續貸金額應與上一筆未結清的貸款金額相同,貸款資金在銀行信貸賬戶和企業結算賬戶中進行短暫過渡,企業應授權銀行在企業還款賬戶中適時劃回續貸資金,避免企業違規占用續貸資金或與其產生法律糾紛。

 

(三)流動性管理

一是應明確續貸前后貸款的原始期限。

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后續貸,從本質上是屬于新發放貸款,因此在按貸款期限分類時,應將原貸款和新貸款都統計為短期貸款。1年期短期貸款如果展期1年,則貸款從短期貸款變為了中期貸款。

 

二是應合理認定貸款的剩余期限

收回再貸是前一筆貸款合同的終結和新一筆貸款的開始,貸款剩余期限容易計算。續貸業務按照要求需要提前申請,在滿足相應條件下辦理借新還舊,并簽訂相應的《借款合同》,銀行只需要按照合同現金流在G21中確認剩余期限即可。如果報表日日終,尚未辦理續貸業務,則按照原合同貸款期限確定剩余期限,如果報表日日終,借款人已辦理了續貸業務,則按照新合同貸款期限確定剩余期限。

來源:金融監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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