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票/款后貨授信
先票/款后貨是存貨融資的進一步發展,它是指客戶(買方)從銀行取得授信,在交納一定比例保證金的前提下,向賣方議付全額貨款;賣方按照購銷合同以及合作協議書的約定發運貨物,貨物到達后設定抵質押作為銀行授信的擔保。
對先票后貨業務來說,在考察風險時候需要:
對上游客戶的發貨、退款和回購等履約能力要進行考察;
在途風險的防范、損失責任的認定;
貨后入庫環節的控制。
擔保提貨(保兌倉)授信
擔保提貨是先票/款后貨授信產品的變種,即在客戶(買方)交納一定保證金的前提下,銀行貸出全額貸款供客戶向焦點企業(賣方)采購用于授信的抵質押物。隨后,客戶分次向銀行提交提貨保證金,銀行再分次通知賣方向:
經銷商與生產商簽訂《商品購銷合同》;
經銷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以生產商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并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初始保證金;
銀行根據經銷商的授信額度,為其開立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按保證金金額的規定比例簽發《提貨通知單》,并將銀行承兌匯票和《提貨通知單》一同交給生產商授權的部門和人員;
生產商根據銀行簽發的《提貨通知單》向經銷商發貨;
經銷商銷售產品后,在銀行續存保證金;
銀行收妥保證金后,再次向生產商簽發與續存保證金金額相同的《提貨通知單》。銀行累計簽發《提貨通知單》的金額不超過經銷商在銀行交存保證金的總余額。
生產商再次向經銷商發貨,如此循環操作,直至經銷商交存的保證金額達到20/45;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5天,如經銷商存入的保證金不足以兌付承兌匯票,銀行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經銷商和生產組織資金兌付,如到期日經銷商仍未備足兌付資金,生產商必須無條件向銀行支付已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與《提貨通知單》之間的差額及相關利息和費用。
進口信用證項下未來貨權質押授信
進口信用證項下未來貨權質押授信,是指進口商(客戶)根據授信審批規定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后,銀行為進口商開出信用證,并通過控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所代表的貨權來控制還款來源的一種授信方式。
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業務是指在國內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中,銀行依照買方(客戶)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貨款的付款承諾,國內信用證可以解決客戶與陌生交易者之間的信用風險問題。它以銀行信用彌補了商業信用的不足,規避了傳統人民幣結算業務中的諸多風險。同時,信用證也沒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所設的金額限制,使交易更具彈性,手續更簡便。
上圖為公路行業國內信用證業務:
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合同,買方向開證行提交開證申請,申請開立可議付的延期付款信用證,付款期限為6個月內;
開證行受力申請,向通知行(賣方開戶銀行)開立國內信用證;
通知行收到國內信用證并通知收益人(賣方);
賣方收到國內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條款和合同規定發貨;
賣方發貨后備齊單據,向委托行(通常為通知行)交單;
委托行(議付行)審單議付,向賣方支付對價;
委托行(議付行)將全套單據寄送開證行,辦理委托收款;
開證行收到全套單據、審查單證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議付行)付款或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
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買方向開證行付款,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
買方提貨。
貨權單據選擇的法律有效性;
跨行操作關注不同銀行的國內信用證管理辦法和差別;
與交易雙方明確爭端解決的參考制度和方法。
國內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業務流程如下圖所示:
買賣雙方基于真實貿易背景簽訂《商品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以國內信用證為結算方式;
買方向當地開證行提出開證申請,提交相應單據;
開證行應買方申請,在審核買方資信后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國內信用證,并寄送到賣方當地銀行(通知/收款行);
通知行通知賣方,講信用證交給賣方;
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發貨前向通知行申請打包貸款;
通知行在審核買賣雙方資信后同意賣方打包貸款申請并放款;
賣方在準備好貨物后向買方發貨并獲得相關單據;
賣方將取得的相關單據提交通知行;
通知行寄送單據給開證行;
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買方向開證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相應款項;
開證行向通知行償付相應的融資款;
通知行在扣除相應的打包貸款金額及利息等其他費用后將余額支付給買方。
附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匯票
附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匯票實際上是一種授信的使用方式。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票據當事人在法律上存在的票據責任,構成了貿易結算雙方簡約而有效的連帶擔保關系,因此可以作為獨立的融資形態存在。該產品對交易雙方的利益在于:(1)免除了手續費,且貼現利率一般而言低于貸款,因此融資成本較低。(2)由于銀行保貼函的存在,對出票方形成了信用增級。(3)不用簽署擔保合同等其他文件,使用簡便。
來源:瑞通供應鏈金融
網上經營許可證號:京ICP備18006193號-1
copyright?2005-2022 www.ayzwhl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技術支持: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010-592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