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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數據要素政策一覽

數據產權制度是基礎,流通和交易制度是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動力,安全治理制度是保障。


引言

本文介紹國家陸續發布的數據要素政策和數據安全立法情況。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培育數據要素市場。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國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具有里程碑意義。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明確數字中國建設按照“2522”的整體框架進行布局。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國家數據局。2023年12月,國家數據局等17部門制定了《“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
2014年3月,大數據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標志著大數據作為新興產業開始受到國家的重視,并在新一代移動通信、集成電路、大數據、先進制造等領域提出趕超先進、引領未來產業發展的目標。2015年6月,《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文件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數據開放為抓手,提出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2015年8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建設數據強國,國務院出臺《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涵蓋“三個著力、五大目標、三方面任務、十項工程以及七項措施”,旨在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是我國大數據領域第一份權威性、系統性的政策文件,標志著大數據正式上升至國家戰略層面。2016年12月,出臺《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重點聚焦大數據技術產品和應用。
2019年10月,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正式將數據作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要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這是中國在國家層面首次對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進行系統性規劃,標志著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正式啟動。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加快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2021年3月,我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數字“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作為獨立篇章,并提出要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市場規則。2021年11月,出臺《“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加快建立數據價值體系,提升要素配置作用,相較于《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數據要素發展定位轉變成為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的關鍵要素。2021年12月,出臺《“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要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2021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就積極穩妥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制定的方案。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國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中,數據產權制度是基礎,流通和交易制度是核心,收益分配制度是動力,安全治理制度是保障。
在數據產權方面,“數據二十條”圍繞數據產權分置、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以及各參與方權益保護等方面,初步構建起數據產權制度框架,對于我國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具有開拓性、指導性意義,為數據要素產權立法工作和實踐奠定了基礎。
一是產權分置,跳出所有權思維定式,聚焦數據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應用等數據要素流通各環節以及各參與主體的權益,創新性構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此外,重點強調了“建立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數據產權登記體系或將成為數據要素新一代基礎設施。
二是確權授權,明確了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確權授權機制,加大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和開發利用,探索個人數據合規使用的方法路徑,鼓勵企業“用數賦能”“逐數興業”。此外,在公共數據方面,重點強調“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動力機制提供制度保障;在企業數據方面,重點強調“市場主體享有依法依規享有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保障持有數據資源的企業主體的相關權益,促進企業數據的高效流通;在個人數據方面,重點強調“探索由受托者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對個人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機制”,個人數據資產化路徑或將成為未來數據要素流通商業模式之一。
三是權益保護,重點對數據來源者和數據處理者相關的合法權益保護進行規定,為數據要素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在流通交易方面,“數據二十條”首次圍繞著規則、市場、生態以及跨境等四個方面系統性地構建了我國數據流通交易的制度框架。
一是合規監管方面,主要涵蓋數據準入、使用、流通、定價、監管以及安全規則的制定原則與要求。“數據二十條”再次強調了用于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應該按照政府指導定價有償使用。
二是交易場所方面,主要涵蓋數據交易場所的定位、功能、布局以及相關運行原則,以期構建形成以國家級交易場所、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以及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為核心的多層次、多元化的市場交易體系。其中,重點強調了國家級交易場所應具備合規監管、基礎服務等功能,并具有公共屬性、公益定位。
三是服務生態方面,主要規劃了作為“燃料”的數據商以及作為“助燃劑”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兩類數據服務生態,培育一批活躍的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其中,數據商主要承擔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以及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數據集成、數據托管、數據經紀、資產評估、合規認證、爭議仲裁、安全審計、風險評估、數據公證、人才培訓以及數據保險等。
四是跨境流通方面,圍繞國際合作、雙向流通、典型場景、安全管理以及合規監管等方面,明確了數據跨境流通的基本原則。
在收益分配方面,“數據二十條”明確了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機制以及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初步構建形成了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收益分配制度體系。在初次分配階段,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推動數據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創造者合理傾斜。在二、三次分配階段,重點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防止和依法規制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形成市場壟斷等各類風險挑戰。
數據治理方面,“數據二十條”通過明確政府治理方向、企業治理責任以及社會協同治理方式,初步構建形成了政府、企業、社會協同共治的數據安全治理制度。
一是明確政府治理方向。圍繞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以及監管有效等方向,明確政府數據治理基本原則以及規則體系。
二是壓實企業治理責任。以“寬進嚴出”為原則,明確了聲明登記及披露機制、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企業數據治理相關條款的制定原則與方向。
三是明確社會協同治理方式。明確了社會參與數據治理的方式與渠道,涵蓋開展安全技術研發和服務、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暢通舉報投訴和爭議仲裁渠道以及推進數據管理能力貫標成熟度標準等相關工作。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明確數字中國建設按照“2522”的整體框架進行布局,如圖1所示,即夯實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體系“兩大基礎”,推進數字技術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深度融合,強化數字技術創新體系和數字安全屏障“兩大能力”,優化數字化發展國內國際“兩個環境”。到2025年,基本形成橫向打通、縱向貫通、協調有力的一體化推進格局,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到2035年,數字化發展水平進入世界前列,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大成就。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省級政府數據管理機構結合實際組建。2023年7月,國務院任命劉烈宏為國家數據局局長,標志著國家數據局正式進入實質性運行階段。

2023年12月,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乘數效應,賦能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數據局等17部門制定了《“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價值日益凸顯。發揮數據要素報酬遞增、低成本復用等特點,可優化資源配置,賦能實體經濟,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生產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方式深刻變革,對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數字基礎設施規模能級大幅躍升,數字技術和產業體系日臻成熟,為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奠定了堅實基礎。與此同時,也存在數據供給質量不高、流通機制不暢、應用潛力釋放不夠等問題。實施“數據要素×”行動,就是要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海量數據資源、豐富應用場景等多重優勢,推動數據要素與勞動力、資本等要素協同,以數據流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物資流,突破傳統資源要素約束,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促進數據多場景應用、多主體復用,培育基于數據要素的新產品和新服務,實現知識擴散、價值倍增,開辟經濟增長新空間;加快多元數據融合,以數據規模擴張和數據類型豐富,促進生產工具創新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模式,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到2026年底,數據要素應用廣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經濟發展領域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得到顯現,打造300個以上示范性強、顯示度高、帶動性廣的典型應用場景,涌現出一批成效明顯的數據要素應用示范地區,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形成相對完善的數據產業生態,數據產品和服務質量效益明顯提升,數據產業年均增速超過20%,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協調發展,數據交易規模倍增,推動數據要素價值創造的新業態成為經濟增長新動力,數據賦能經濟提質增效作用更加凸顯,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量。

“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重點行動如表1所示。

表1 “數據要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重點行動

重點行動
內容
數據要素×工業制造
創新研發模式,支持工業制造類企業融合設計、仿真、實驗驗證數據,培育數據驅動型產品研發新模式,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推動協同制造,推進產品主數據標準生態系統建設,支持鏈主企業打通供應鏈上下游設計、計劃、質量、物流等數據,實現敏捷柔性協同制造。提升服務能力,支持企業整合設計、生產、運行數據,提升預測性維護和增值服務等能力,實現價值鏈延伸。強化區域聯動,支持產能、采購、庫存、物流數據流通,加強區域間制造資源協同,促進區域產業優勢互補,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監測預警能力。開發使能技術,推動制造業數據多場景復用,支持制造業企業聯合軟件企業,基于設計、仿真、實驗、生產、運行等數據積極探索多維度的創新應用,開發創成式設計、虛實融合試驗、智能無人裝備等方面的新型工業軟件和裝備。
數據要素×現代農業
提升農業生產數智化水平,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和相關服務企業融合利用遙感、氣象、土壤、農事作業、災害、農作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市場等數據,加快打造以數據和模型為支撐的農業生產數智化場景,實現精準種植、精準養殖、精準捕撈等智慧農業作業方式,支撐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效率。提高農產品追溯管理能力,支持第三方主體匯聚利用農產品的產地、生產、加工、質檢等數據,支撐農產品追溯管理、精準營銷等,增強消費者信任。推進產業鏈數據融通創新,支持第三方主體面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智慧種養、智慧捕撈、產銷對接、疫病防治、行情信息、跨區作業等服務,打通生產、銷售、加工等數據,提供一站式采購、供應鏈金融等服務。培育以需定產新模式,支持農業與商貿流通數據融合分析應用,鼓勵電商平臺、農產品批發市場、商超、物流企業等基于銷售數據分析,向農產品生產端、加工端、消費端反饋農產品信息,提升農產品供需匹配能力。提升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支持在糧食、生豬、果蔬等領域,強化產能、運輸、加工、貿易、消費等數據融合、分析、發布、應用,加強農業監測預警,為應對自然災害、疫病傳播、價格波動等影響提供支撐。
數據要素×商貿流通
拓展新消費,鼓勵電商平臺與各類商貿經營主體、相關服務企業深度融合,依托客流、消費行為、交通狀況、人文特征等市場環境數據,打造集數據收集、分析、決策、精準推送和動態反饋的閉環消費生態,推進直播電商、即時電商等業態創新發展,支持各類商圈創新應用場景,培育數字生活消費方式。培育新業態,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傳統商貿流通企業加強數據融合,整合訂單需求、物流、產能、供應鏈等數據,優化配置產業鏈資源,打造快速響應市場的產業協同創新生態。打造新品牌,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商貿企業依托訂單數量、訂單類型、人口分布等數據,主動對接生產企業、產業集群,加強產銷對接、精準推送,助力打造特色品牌。推進國際化,在安全合規前提下,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現代流通企業、數字貿易龍頭企業融合交易、物流、支付數據,支撐提升供應鏈綜合服務、跨境身份認證、全球供應鏈融資等能力。
數據要素×交通運輸
提升多式聯運效能,推進貨運寄遞數據、運單數據、結算數據、保險數據、貨運跟蹤數據等共享互認,實現托運人一次委托、費用一次結算、貨物一次保險、多式聯運經營人全程負責。推進航運貿易便利化,推動航運貿易數據與電子發票核驗、經營主體身份核驗、報關報檢狀態數據等的可信融合應用,加快推廣電子提單、信用證、電子放貨等業務應用。提升航運服務能力,支持海洋地理空間、衛星遙感、定位導航、氣象等數據與船舶航行位置、水域、航速、裝卸作業數據融合,創新商漁船防碰撞、航運路線規劃、港口智慧安檢等應用。挖掘數據復用價值,融合“兩客一危”、網絡貨運等重點車輛數據,構建覆蓋車輛營運行為、事故統計等高質量動態數據集,為差異化信貸、保險服務、二手車消費等提供數據支撐。支持交通運輸龍頭企業推進高質量數據集建設和復用,加強人工智能工具應用,助力企業提升運輸效率。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支持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進行商業化試運營試點,打通車企、第三方平臺、運輸企業等主體間的數據壁壘,促進道路基礎設施數據、交通流量數據、駕駛行為數據等多源數據融合應用,提高智能汽車創新服務、主動安全防控等水平。
數據要素×金融服務
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支持金融機構融合利用科技、環保、工商、稅務、氣象、消費、醫療、社保、農業農村、水電氣等數據,加強主體識別,依法合規優化信貸業務管理和保險產品設計及承保理賠服務,提升實體經濟金融服務水平。提高金融抗風險能力,推進數字金融發展,在依法安全合規前提下,推動金融信用數據和公共信用數據、商業信用數據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支持金融機構間共享風控類數據,融合分析金融市場、信貸資產、風險核查等多維數據,發揮金融科技和數據要素的驅動作用,支撐提升金融機構反欺詐、反洗錢能力,提高風險預警和防范水平。
數據要素×科技創新
推動科學數據有序開放共享,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技重大項目等產生的各類科學數據互聯互通,支持和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學數據庫建設,依托國家科學數據中心等平臺強化高質量科學數據資源建設和場景應用。以科學數據助力前沿研究,面向基礎學科,提供高質量科學數據資源與知識服務,驅動科學創新發現。以科學數據支撐技術創新,聚焦生物育種、新材料創制、藥物研發等領域,以數智融合加速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以科學數據支持大模型開發,深入挖掘各類科學數據和科技文獻,通過細粒度知識抽取和多來源知識融合,構建科學知識資源底座,建設高質量語料庫和基礎科學數據集,支持開展人工智能大模型開發和訓練。探索科研新范式,充分依托各類數據庫與知識庫,推進跨學科、跨領域協同創新,以數據驅動發現新規律,創造新知識,加速科學研究范式變革。
數據要素×文化旅游
培育文化創意新產品,推動文物、古籍、美術、戲曲劇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間文藝等數據資源依法開放共享和交易流通,支持文化創意、旅游、展覽等領域的經營主體加強數據開發利用,培育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產品和品牌。挖掘文化數據價值,貫通各類文化機構數據中心,關聯形成中華文化數據庫,鼓勵依托市場化機制開發文化大模型。提升文物保護利用水平,促進文物病害數據、保護修復數據、安全監管數據、文物流通數據融合共享,支持實現文物保護修復、監測預警、精準管理、應急處置、闡釋傳播等功能。提升旅游服務水平,支持旅游經營主體共享氣象、交通等數據,在合法合規前提下構建客群畫像、城市畫像等,優化旅游配套服務、一站式出行服務。提升旅游治理能力,支持文化和旅游場所共享公安、交通、氣象、證照等數據,支撐“免證”購票、集聚人群監測預警、應急救援等。
數據要素×醫療健康
提升群眾就醫便捷度,探索推進電子病歷數據共享,在醫療機構間推廣檢查檢驗結果數據標準統一和共享互認。便捷醫療理賠結算,支持醫療機構基于信用數據開展先診療后付費就醫。推動醫保便民服務。依法依規探索推進醫保與商業健康保險數據融合應用,提升保險服務水平,促進基本醫保與商業健康保險協同發展。有序釋放健康醫療數據價值,完善個人健康數據檔案,融合體檢、就診、疾控等數據,創新基于數據驅動的職業病監測、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等公共服務模式。加強醫療數據融合創新,支持公立醫療機構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向金融、養老等經營主體共享數據,支撐商業保險產品、療養休養等服務產品精準設計,拓展智慧醫療、智能健康管理等數據應用新模式新業態。提升中醫藥發展水平,加強中醫藥預防、治療、康復等健康服務全流程的多源數據融合,支撐開展中醫藥療效、藥物相互作用、適應癥、安全性等系統分析,推進中醫藥高質量發展。
數據要素×應急管理
提升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探索利用電力、通信、遙感、消防等數據,實現對高危行業企業私挖盜采、明停暗開行為的精準監管和城市火災的智能監測。鼓勵社會保險企業圍繞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研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評估模型,開發新險種,提高風險評估的精準性和科學性。提升自然災害監測評估能力,利用鐵塔、電力、氣象等公共數據,研發自然災害災情監測評估模型,強化災害風險精準預警研判能力。強化地震活動、地殼形變、地下流體等監測數據的融合分析,提升地震預測預警水平。提升應急協調共享能力,推動災害事故、物資裝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等數據跨區域共享共用,提高監管執法和救援處置協同聯動效率。
數據要素×氣象服務
降低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支持經濟社會、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數據與氣象數據融合應用,實現集氣候變化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轉移的智能決策新模式,防范化解重點行業和產業氣候風險。支持氣象數據與城市規劃、重大工程等建設數據深度融合,從源頭防范和減輕極端天氣和不利氣象條件對規劃和工程的影響。創新氣象數據產品服務,支持金融企業融合應用氣象數據,發展天氣指數保險、天氣衍生品和氣候投融資新產品,為保險、期貨等提供支撐。支持新能源企業降本增效,支持風能、太陽能企業融合應用氣象數據,優化選址布局、設備運維、能源調度等。
數據要素×城市治理
優化城市管理方式,推動城市人、地、事、物、情、組織等多維度數據融通,支撐公共衛生、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基層治理、體育賽事等各領域場景應用,實現態勢實時感知、風險智能研判、及時協同處置。支撐城市發展科學決策,支持利用城市時空基礎、資源調查、規劃管控、工程建設項目、物聯網感知等數據,助力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等策略精細化、智能化。推進公共服務普惠化,深化公共數據的共享應用,深入推動就業、社保、健康、衛生、醫療、救助、養老、助殘、托育等服務“指尖辦”“網上辦”“就近辦”。加強區域協同治理,推動城市群數據打通和業務協同,實現經營主體注冊登記、異地就醫結算、養老保險互轉等服務事項跨城通辦。
數據要素×綠色低碳
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精細化水平,推進氣象、水利、交通、電力等數據融合應用,支撐氣象和水文耦合預報、受災分析、河湖岸線監測、突發水事件應急處置、重污染天氣應對、城市水環境精細化管理等。加強生態環境公共數據融合創新,支持企業融合應用自有數據、生態環境公共數據等,優化環境風險評估,支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設計和綠色信貸服務。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制造與能源數據融合創新,推動能源企業與高耗能企業打通訂單、排產、用電等數據,支持能耗預測、多能互補、梯度定價等應用。提升廢棄資源利用效率,匯聚固體廢物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等各環節數據,促進產廢、運輸、資源化利用高效銜接,推動固廢、危廢資源化利用。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支持打通關鍵產品全生產周期的物料、輔料、能源等碳排放數據以及行業碳足跡數據,開展產品碳足跡測算與評價,引導企業節能降碳。


數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圍繞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我國密集出臺了“三法三條例”,構建起全方位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劃定發展“紅線”的同時,也為數據要素發展筑牢保護屏障。“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初步構建形成了我國數據安全的頂層法律框架。“三條例”即《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是對數據安全三大上位法的細化和具體的貫徹落實。國內數據安全立法具體如表2所示。

表2 國內數據安全立法

時間
立法
主要內容
2017
《網絡安全法》
著眼于網絡空間安全,確立了網絡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加強了個人信息保護,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體系,并規定了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2018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網絡實施分等級保護、分等級監管。“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021
《數據安全法》
旨在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它是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跨境傳輸、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事件應對等作出了規定。
2021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細化了《網絡安全法》中關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規定,明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2021
《個人信息保護法》
主要針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各環節的規則,強化了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設立了嚴格的保護措施,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
2022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為了規范數據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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