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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字資源向數字資產、數字資本的飛躍

來源:九思雜談

數據交易與數據價值挖掘

在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的廣泛采集和應用對人類的生活方式、城市管理、企業運營實現了全方位、智能化的重構。作為核心經濟資源,數據蘊涵的經濟價值無限巨大、前景無限光明。但是,真正實現數字經濟的內涵價值,需要洞察數據交易和數據價值挖掘的深刻關聯,完成從數字資源到數字資產和數字資本的歷史性飛躍。


01

數據資源只有通過流通和交易才能轉化為數字資產


很多人認為,沒有數據買賣我們也在天天使用數據,數據依然具有使用價值,為什么一定要推動數據流通和交易呢。

回答這個問題,我想先講個小故事。


90年代中期,我曾在國家財政部工作,集體宿舍在公主墳。當時中國還沒有房地產市場,企業和公務員房屋都是分配的,每個月的租金很便宜,但也沒有產權。那時中國城市家庭的主要資產基本上只有儲蓄存款,一般只有幾萬元到幾十萬元。到了美國留學之后,我看到耶魯大學教授的房子都是幾十萬美元的價格,心想這么貴的房子中國人什么時候才買的起啊,估計這輩子都買不起。但是,98年之后,中國政府開啟了房地產改革,單位和企業不再分配房子,原有的房屋明確產權后,成為個人房產,同時建立了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巨大的資產價值一下子就被市場挖掘出來。現在只要在北京的三環以內有套公寓,動則就價值數百萬甚至千萬,回頭再看耶魯教授的房子,其實很便宜,北京中產家庭的房產價值已經遠居其上。



這種價值挖掘帶來的變化難以想象,影響極其深遠。通過核心要素改革,中國家庭的資產和財富一下子就躍居世界前列,顛覆了中產家庭的全部生活方式。


仔細想想,這種巨大的變化不是五加二、白加黑干出來的,而是通過經濟要素市場改革釋放出的巨大能量。


其原理很簡單,即通過確權加交易,把一種只有使用價值而沒有財富價值的房屋資源,變成家庭可以分配變現的財富資產,進而通過金融創新,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等金融產品,把這種財富資產變成可以用于企業經營和生活投資的生產性資本。正是這種要素市場的改革,鑄就了中國經濟成長巨大的推動力。


同理,當前數據作為一種核心要素資源,雖然具有普遍的使用價值,但資產屬性還沒有充分體現。

只有實現確權、流通和交易后,數據資源才會轉變成可以量化的數字資產,進一步通過金融創新,上升為生產性的數字資本,真正釋放其內在價值。


從原始數字資源、到數字資產、再到數字資本的不斷演進過程,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目標,將為未來中國經濟增長提供強大的資本來源,推動真正的供給側改革。


理論上講,數據交易完全可以在個人之間、企業之間一對一進行,程序上更加簡便,不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平臺。


但我們相信,大規模、常態化的數據交易需要通過專業平臺進行,這是更加經濟理性的選擇,有幾方面原因:


一是通過交易平臺可以增加互信,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這就像在陌生人之間進行的私下房屋交易,以及90年代在中關村大街上買到的盜版光盤一樣,雖然便捷,但具有巨大的交易風險。數據交易平臺可以為數據的售買雙方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通過專業合規平臺進行的數據交易更容易得到法律保護,交易的爭端也更容易得到解決。


二是降低交易成本,縮短交易時間。就像房屋出租和買賣,雖然個人之間也有可能進行零星的直接交易,但是搜索和交易成本很高,像鏈家與我愛我家這樣的房屋中介,通過為售買雙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務,大大減少了搜索的時間,提高了房屋租售的效率。同理,數據交易平臺可以通過交易前后提供標準化合同和標準化服務,降低交易雙方的溝通成本,通過對數據的清洗、脫敏、加工,提升其市場價值。


三是有利于強化對核心資源的管理,提高社會的公共福利水平。數據和信息已經成為社會的核心經濟資源,必須要保證成本低廉,才能降低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成本。數據交易不應以買賣的差價和銷售的利潤大小為經營目標,如果任由少數企業壟斷數據價格,將會導致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降低,社會總體福利下降。早在春秋時期,齊國管仲就曾主張像鹽鐵等社會資源行業,不應私相買售,應該建立“官山海”等專營機構進行管理。同理,主導數據交易的平臺,應兼顧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由具有公信力和公益性的機構管理,同時加大和互聯網企業的技術合作,降低數據和信息的交易成本,擴大數據價值挖掘的受益人群。


02

當前數據交易平臺發展的現狀及挑戰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的廣泛普及和應用,數據資源的價值逐步得到重視和認可,數據交易需求也在不斷增加。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明確提出“要引導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開展面向應用的數據交易市場試點,探索開展大數據衍生產品交易,鼓勵產業鏈各環節的市場主體進行數據交換和交易,促進數據資源流通,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交易機制和定價機制,規范交易行為等一系列健全市場發展機制的思路與舉措”,由此拉開了國內大數據交易平臺建設的序幕。


從近年來的發展情況看,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平臺設立速度較快,但商業運營相對滯后。普遍存在“兩重兩輕”現象,即:重設立、重宣傳、輕經營、輕實用。


二是數據來源多樣,但有效數據匯聚難度較大。國內大數據交易平臺通過政府開放共享、數據所有者對外發布、互聯網爬取等渠道,獲取了教育、環境、法律、醫療、交通、商業、工業等多方面數據。但是,依然存在政務數據有效供給不足、網絡獲取渠道收窄、數據割據現象嚴重等問題,從而導致平臺經營受限。


三是交易模式多樣,但高價值產品仍然缺乏。各平臺對居間撮合、數據經紀、數據銷售等交易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大多通過API調用或數據包銷售等提供數據下載、查詢、驗證等基礎服務,而數據定制、分析決策、綜合方案等“精加工”增值產品相對匱乏,更鮮有聯合建模等創新類應用產品。


這些數據交易平臺按照發起建設方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政府主導型。自2015年初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成立以來,多地政府紛紛牽頭建設大數據交易平臺(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公司),目前已達20多個,成為國內大數據交易平臺的主力軍。平臺堅持“政府指導、企業參與、國有控股、市場運營”的原則,多由地方國企作為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聯合相關大數據公司設立,實行嚴格的會員制度。


產業聯盟主導型。主要包括中國大數據產業生態聯盟、中關村大數據產業聯盟、上海大數據聯盟,以及交通、金融等行業性大數據交易平臺。通過打通產業鏈上數據資源,為聯盟成員及相關方提供優質、快捷、精準、低價的數據服務,在數據資源流通交易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平臺大多屬于開放的第三方數據網上商城,本身不存儲和分析數據,僅對數據進行必要的脫敏、清洗、審核和安全測試,通過API接口提供數據交易服務。


數據服務商主導型。主要是自身擁有大量數據資源或具備數據技術優勢的數據服務商,如數據堂、數據寶、發源地、九次方、天眼查、企查查、天元數據等,以專業性、優質性、實用性為主要特征,實行大數據“采產銷”一體化運營,兼具數據供應商、代理商、服務商、需求方等多重身份。


互聯網企業主導型。主要依托國內大型互聯網公司設立,如京東萬象數據服務商城、百度智能云服務平臺、阿里數據服務平臺等,利用先進互聯網技術,采集、挖掘、存儲、開發公司生態體系內外的數據,服務內部業務發展和外部用戶。隨著智能化技術的開發應用,數據的開發、共享、交換、流通將成趨勢,數據交易將成為挖掘數據價值的重要驅動力。盡管市場對海量且瞬息萬變的大數據已經有了相當的實際需求,但受制于數據權屬界定、估值定價和資源投入等方面難題,我國大數據交易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面臨眾多挑戰:


權屬界定不清,交易成本上升。數據合規交易的基礎是清晰的產權歸屬,但數據所有權擁有者是產生數據的個人還是記錄數據的企業,業界、學界和司法界莫衷一是,而以所有權為基礎的使用權、處置權等更難以界定。此外,2017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加大對個人信息侵犯打擊力度的同時,明確了數據交易環節再次授權、個人數據匿名化處理兩個標準,進而增加了數據交易成本。


產品估值較難,技術創新不足。鑒于數據屬于新型生產要素,針對數據品類、完整性、精確性、時效性、稀缺性等價格影響因子的研究尚不成熟,且可參照的歷史公開交易規模較小,未能形成統一的定價標準。與此同時,現有平臺在數據安全保障、權屬界定、價值挖掘、創新應用等核心領域,應用AI、區塊鏈、聯邦學習、多方安全計算等先進技術創新依然不足,無法滿足多樣化的現實需求,導致“脫媒”交易現象嚴重。


平臺投入不足,綜合實力較弱。國內大數據交易平臺普遍存在資金投入少、專業人才少、經營經驗少等問題,據調查,大多數平臺公司注冊資本金在1,000-6,000萬元之間,數據來源較為單一且股東普遍缺乏數據交易經驗,很難憑借自身實力打通數據資源、開展高頻交易、支撐平臺發展。


03

破解大數據交易難題的方向和思路



1、通過建立數據托管平臺和完善信托契約,劃分數據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


現在互聯網企業采集的個人行為與企業經營數據,其所有權是屬于數據主體還是屬于采集平臺呢?


很多人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其實,我們可以舉個小例子幫助理解。


例如,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子建成出售給客戶之后,是否可以指令小區的物業機構,在公寓門口記錄每一家的人數、上下班的時間,男女主人的著裝偏好和訂購快遞的品種,然后利用預先索取的身份信息,進行組合,賣給社區周邊的商家進行牟利呢?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規的。雖然小區的物業人員對住戶家庭情況進行個人判斷無可厚非,但是制作成數據商品進行商業化牟利就要有嚴格的授權和相應的資質了。 


同理,如果房地產商不能隨意銷售住戶的信息,互聯網平臺也不應允許隨意銷售客戶的數據。 互聯網上產生的行為數據,其所有權依然是客戶的,如果互聯網平臺根據這些數據進行客戶畫像,開展商業化的應用或出售給第三方,就要同時具備明確的授權和必要的資質。



如果數據的所有權是屬于客戶主體的,那如何才能進行合理的開發使用和價值挖掘呢?

 

實際上,只要有制度支持,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可以在主體授權或法律許可的基礎上適當分離,這種事例并不鮮見。例如,托管銀行對個人投資者在基金和證券領域的投資進行托管,保證投資機構對資金的使用合法合規,托管合同明確了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劃分。與此類似,信托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財”,通過金融的工具設計,將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進行成功分離。因此,通過數據托管和交易平臺的制度設計,數據的權屬完全能夠進行明確的區分。具有合格資質的受托人可以對數據資產進行開發利用,所得的收益根據預先約定的契約,在所有者和挖掘者之間合理分配,這將為數據價值的挖掘開辟廣闊的空間。



2、通過完善上市審核流程和分級分層交易體系,保證數據交易主體和交易流程的合法與合規性。

 

目前,大部分交易平臺對于數據交易的模式是“農貿市場”模式。這類交易模式非常粗放,為了在短期內擴大交易規模,對上市的數據和購買數據方都缺乏盡調審核,數據定價、數據確權等難題沒有制度性的破解,存在較大的合規風險。 雖然名稱多為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但實際上更像“農貿市場”。未來的數據交易,應該從松散管理的“農貿市場”模式向合規管理的交易所模式轉變,實現數據“上市有審核、采買有資質”。


首先要對數據源的合法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數據采集時是否具有數據主體的授權,或上位法規是否對數據采集行為有許可。數據上市之前,數據提供方需要出具合規承諾,數據法律服務機構和投資服務機構應進行合規性審核,并提供必要的上市指導。建立實名注冊的會員制,對數據交易參與主體的買售資質進行評估。


其次,根據敏感度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按照數據不同性質采取多種交易模式。這就像證券市場根據投資風險的適配能力,分為主版、中小版、新三版一樣,設定了不同的投資者準入門檻。針對不同敏感度的數據,也要保證購買的機構具有相應的使用資質。常規開放的公共數據和明文交易的數據可以面向一般的商貿類企業便捷提供;特定領域數據,如金融財稅數據則面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合規提供;高價值個人數據只能向具備公信力和相關特定資質的持牌機構如個人征信機構審慎提供。


最后,要加強售后的管理。數據交易完成之后,購買方要根據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進行使用,不能擅自復制擴散轉售數據進行商業牟利。因此,數據的售后使用要建立臺帳記錄,定期披露,并由獨立的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在數據交易過程中,一家企業既可能是數據的購買方,也可能是數據的提供方。


例如,經過監管部門準入審批的全國性個人征信機構具有較高的應用資質,可以通過交易平臺購買互聯網企業采集的個人行為數據,并對客戶進行信用畫像,然后做成數據征信產品合規提供給金融機構,提高授信放貸的效率和精準度。在這個過程中,交易平臺發揮了“風險防火墻”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填補監管部門要求數據“斷直聯”之后,數據采集機構和銀行放貸機構之間產生的數據鴻溝,滿足普惠金融機構助貸的痛點需求;另一方面,通過交易市場進行風險隔離,持牌征信機構可以避免針對每一個數據來源,都花費大量經濟資源獨自審核所有數據的合法性,并避免承擔數據交易產生糾紛之后的機構聲譽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講,由交易市場作為數據信息中介,是比由持牌機構作為信息中介更為安全經濟的選擇。二者的有機結合,將會構建更為完善的數據交易體系。


3、通過預先授權、數據脫敏和隱私加密技術,保護個人隱私和高價值數據的所有權


首先,數據的采集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授權”、“最簡夠用”的原則。對個人數據的采集要告知客戶主體,并明確采集的目的和范圍,不能捆綁式、壟斷式授權,或者用晦澀難懂的法律文書和停止服務的霸權條款來誘導、強迫客戶簽訂授權協議。授權的范圍一定要和服務功能相匹配,不應要求和業務功能無關的隱私數據。對個人生物特征和生活行為數據的采集和識別要特別審慎,必須要有上位法的支持。


其次,在交易中盡量不提供與數據個人主體強關聯的原始數據。除了具有法律要求和少量專業持牌機構之外,大部分出售的數據應該經過脫敏處理,降低和個人身份的強耦合關聯,盡量進行代碼化、指標化處理,同時控制模型風險,保持數據標簽使用的有效性和隱私保護的合理平衡。


最后,針對一些高度敏感的高價值數據,應該發展安全可靠的隱私加密技術,包括以聯邦學習、差分分析為代表的明文加密技術,以多方安全計算為代表的密碼學加密技術,和以可信執行環境為代表的硬件加密技術


通過隱私加密計算技術推動高價值數據進場交易,將數據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權屬主體保留數據所用權,交易過程中僅交易使用權。在保護數據不對外泄露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用途可控可計量”,交易平臺為供需雙方提供可信的數據融合計算環境。在這個方面,要注意綜合考慮計算成本和加密需求的平衡,并不是所有的敏感數據都需要復雜的加密處理,這只是交易模式中的一種選擇。


4、通過完善法律制度、監管規則、處罰機制,確保數據公平、公正交易。


首先,需要構建全面平衡的交易法規體系。

目前,各國都在制定數據的保護法規,對數據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嚴格的限定。但是,我們要認識到,對數據權屬的保護要有全面準確的理解,不可偏頗,法規不僅要保護數據的所有權,也要保護使用權和收益權。房地產市場就是很好的例證,我們不能光保護房屋的出售方,也要保護房屋的購買者,建立明晰的產權登記體系,房產才能有序的流動交易。數據立法也一樣,如果片面強調所有者權利和嚴格限制使用范圍,有可能會抑制數據參與方的交易意愿和市場應用創新,相關的法規制度應該全面且平衡。


第二,應完善對交易流程進行監管的基本規則。

這些交易規則必須是公開透明的,被交易參與各方所理解和接受,并在過程中嚴格執行。監管規則實施初期不可避免要制定一些“一刀切”的要求,但后期隨著市場發展,相應規則應與時俱進,適應數據交易模式的創新和交易規模的增長。


三是對交易違規行為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厘清各方責任。

如果是數據來源違法,應對數據提供方嚴厲處罰,嚴重者實施市場禁入;如果是中介機構盡職調查不嚴,應該進行市場公示,視情節嚴重進行停業處罰;如果是數據售后使用過程違規,應該處罰數據購買方,并及時進行社會披露。但這些處罰只針對責任方,不牽連其他交易方。權責明晰之后才能防止道德風險,實現市場的優勝劣汰。


通過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我們認識到數據價值挖掘和交易創新雖然挑戰眾多,但前景廣闊。


在可以預期的未來,我們將看到在數字交易領域一系列新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包括非同質化數據標識與跟蹤,邊緣計算、隱私加密、區塊鏈與智能合約的執行與記錄等新技術。我們也會看到一系列金融創新蓬勃興起,從數據資產交易,到抵押杠桿融資,進而實現資產證券化,不斷支持社會數字經濟實際應用的發展。同時,數字經濟發展也會催生一系列新型中介機構誕生,涵蓋數據托管、數據審計、數據評估等各個創新領域。


面對這樣激動人心的未來,我們要具有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牢記金融創新興于技術,成于制度,科技創新是“槳”,金融價值觀是“舵”,風險管理制度是“壓艙石”。一些新技術和新模式可以通過設立試點項目審慎推進,積極爭取列入“監管沙箱”,先完善配套法規制度,等成熟之后總結經驗,再進行推廣。這其實就是中國一直采取的“摸著石頭過河”和“特區加試點”的模式,也是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取得巨大成功的寶貴經驗。


04

大數據交易的創新探索者--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


伴隨首都數字經濟發展的提速,特別是“兩區”建設的加快推進,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簡稱“北數所”)的設立提上日程,并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成立。北數所旨在通過打造數據交易和數據流通的基礎設施,發揮市場在數據要素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升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動力,構建北京新發展格局,努力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北數所從技術、模式、規則、生態等方面,突出“一新三特色”,著力破解數據交易的痛點,努力打造全國數據交易平臺的樣板。


1、大力推動數據交易底層技術創新。


針對數據權屬界定不清、信息容易泄露等風險,北數所運用隱私加密計算技術,將數據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用途可控可計量”,為供需雙方提供可信的數據融合計算環境。實踐中,利用自主可控的多方安全計算、聯邦學習、區塊鏈等技術,可在保護數據不對外泄露的前提下,實現數據的安全互換、聯合分析、聯合建模等,進而實現數據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深度利用。


與此同時,應用隱私計算技術,有效限制敏感數據被無限復制,防止數據泄露和濫用,技術上保障數據交易的合法合規,進而彌合“信任鴻溝”,可增強數據的共享意愿,激勵數據市場價值挖掘,消除“數據孤島”。利用區塊鏈技術整合數字身份、價值標定、溯源追蹤等能力,為數據主體簽發證書,在數據確權登記、訪問、分析、計算、交易過程中,將完整操作過程上鏈存儲,保障數據的來源可追溯、內容防篡改、主權可確認、利益可分配。

此外,利用機器學習等智能技術,建立采集、清洗、組織、建模、標簽、加工等環節的自動化、智能化數據加工處理能力,進一步提升數據的利用和交易價值。


2、大力打造交易所運營管理三個特色。


一是創新數據交易方式和模式。


北數所從解決數據交易標準化程度低、監管缺失等問題入手,積極創新數據交易模式。首先,嚴把準入關,通過實行實名注冊的會員制,對數據來源進行合規性審核,對數據交易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將數據交易從“農貿市場”轉變為交易所模式,前者是“隨意上架、隨意購買”,后者是“上市有審核、購買有資質”。其次,堅持“合法合規、數據安全、技術創新、過程可控”原則,根據敏感度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綜合應用免費開放、授權調用、共同建模、聯邦學習、加密計算等模式,促進數據融合使用。同時,搭建數據確權、定價的基本框架,分層分級管理數據權屬界定和流轉,根據行為確權、使用用途和數量頻次,對計算結果及數據服務等進行市場化定價,探索從數據、算法定價到收益分配的全生命周期的價格體系,形成覆蓋數據全產業鏈的數據確權框架,構建公平、高效和激勵相容的數據價值分配體系。此外,積極推動大數據產業鏈的創新發展,培育從事數據來源合規審查、數據資產定價、爭議仲裁等業務的大數據產業中介機構,建立數據登記、評估、定價、交易跟蹤和審計機制,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確保交易全流程的透明高效運營。


二是建立堅實的規則制度與安全保障。


金融創新興于技術,成于制度,北數所注重從制度上構建合規安全交易的堅實基礎。制定了《北京數據交易服務指南》,圍繞數據交易架構、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機制、交易安全、服務規范、跨境流動等,制定了數據交易服務細則,作為交易規則的基礎。同時,主動做好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在交易所設立、交易規則制定、應用場景拓展等方面全面接受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并積極爭取將數據創新融通應用納入到“監管沙盒”中,引導和推動數據要素資源在合規前提下的匯聚和融合利用。在構建數據交易市場風險防控體系方面,建立數據安全備案機制和數據市場安全風險預警機制,提升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響應能力。強化關鍵領域數字基礎設施安全保障,保護專利、數字版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數據。積極研究地方性法規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交易地方性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探索建立大數據資產評估定價、交易規則、標準合約等政策體系,推動城市數據、政務數據、社會數據在合規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流通交易。


三是打造豐富的數據合作生態。


構建集數據資源、技術支撐、場景應用、交易服務等四位一體的數據流通新生態。作為大數據交易所,關鍵是發揮數據中介功能,因此,組織成立了北京國際數據交易聯盟,讓數據開放、應用開放、服務開放等各個環節上的機構都能參與進來。同時,依托北京市金融公共數據專區,發揮政務數據共享融通的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形成數據源機構多方參與、高效聯動、信息共享的互通機制。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多方安全計算、聯邦學習等技術形成安全融合技術體系,搭建數據安全融合基礎設施,落地試點場景應用。建立完善市場化數據采集綜合體系,整合、統籌面向社會化機構的數據采集和信息報送渠道,降低數據領域新技術、新業務和創新型企業準入門檻,探索建立政府、平臺型企業、數據市場主體和個人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新型合作機制。積極探索推動數據跨境流動,試點跨境電商、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領域和企業數據跨境流動,以管得住放得開為原則,建立數據跨境流動試點專區,推動北數所成為我國數據出入境的核心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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