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泰德物流風險管理
物流金融有效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對于資金提供方和物流企業而言,也因涉及融資企業信用評價、交易真實性、擔保手段有效性等問題存在相當的法律風險。為防止后端諸多爭議,相關主體需重視前端防范。
為實現對質物價值的優先受償,資金提供方在流動質押的設立過程中尤需關注“質物特定化”及“占有轉移”問題。
傳統意義上的靜態質押要求質押動產特定,流動質押中存貨數量雖在不斷變化,但貨物進出庫的行為可結合出質人與質權人的約定進行進一步解釋。一方面部分存貨上的質權因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取回質物而消滅;另一方面,基于質權設立時雙方已就債務人追加新質物達成合意,債權人可就債務人補充的貨物享有新的質權。即質物特定化在理論解釋上并不存在過多障礙。
但實踐中,常有債權人在主張質權時因無法確定質押財產范圍而被法院否定質權。原因多在于未核實出質貨物真實性、存放位置不確定、與其他貨物混同、與倉單及進出庫記錄無法對應、相關合同對出質人的質物補充義務約定不完善等。因此,為保證質權的有效成立,在滿足質物特定化方面資金提供方需:
(1)重視出質貨物真實性審查:將審查端口前移,不僅要求貿易及運輸等環節的單據完整、單證相符,同時對相關主體進行審慎性盡調、貨物實地核查、物流運輸持續跟蹤等多種手段,從而避免“審單不審貨”。
(2)重視與融資企業質權合同的審查:關注質權相關合同的條款設計,如明確約定存貨進出庫的流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于貨物最低價值限額、貨物盤點期限、貨物補充時限、價值認定方式等;明確質物初始清單、質物存放地址、供應商、系統編碼,或采用特殊標記等對出質物進行區分;
(3)重視合作倉儲、監管企業的選擇及倉單的規范化管理:實踐中,資金提供方礙于自身倉儲或貨物監管能力、成本的考慮,往往選擇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因出質物真實性、數量及總價值管控、與其他貨物的區別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物流企業的監管行為,融資方與物流企業串通虛開倉單或對相同貨物重復開立倉單亦有出現,因此審慎選擇合作物流企業對資金提供方減低自身風險十分重要。
通說認為,質權設立的要件之一為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及指示交付。如上所述,實踐中債權人常通過與物流企業簽訂監管協議實現對質物的間接占有,在物流企業如約履行監管義務、債務人實際無法控制貨物的情況下,應認為出質人完成了現實交付。但實踐中,還存在出質人委托物流公司監管、貨物存儲于出質人自有倉庫、出質人與物流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議等“交付”方式。對此,我們認為,不論形式如何變化,監管人能否獨立于出質人并依據約定實際占有、控制質物應為質權有效設立的關鍵。
網上經營許可證號:京ICP備18006193號-1
copyright?2005-2022 www.ayzwhl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技術支持:杭州高達軟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010-5923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