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并全文刊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在充分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會議紀要》對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熱點問題及疑難問題進行了解答,雖然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但《會議紀要》確立的司法裁判理念與規則必將對民商事審判工作產生重大影響。訴為非訴,以訟止訟,《會議紀要》不僅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裁判準則,也是市場主體自查自糾、風險防范的指引。關注《會議紀要》確立的新規則、新思路,分析其對供應鏈金融產生的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對于供應鏈金融參與各方而言很有必要。
01供應鏈金融的概念
1、什么是供應鏈金融
了解供應鏈金融的基礎是供應鏈。供應鏈是指以核心企業為中心,通過掌控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和商流,在采購、加工、制造到銷售的過程中,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共同參與構建的整體性功能網鏈結構模式。供應鏈金融則是一種新型融資模式,它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將資金流引入供應鏈管理之中。供應鏈金融是指以核心企業為依托,在真實貿易背景下,運用自償性貿易融資方式,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第三方監管等手段封閉資金流或者控制物權,以此來為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和產品。
2、供應鏈金融的典型業務模式
應收賬款融資、庫存融資和預付款融資是供應鏈金融的三種典型業務模式,分別對應供應鏈上的銷售、經營和采購三個階段。
應收賬款融資是企業為獲得運營資金,以買賣雙方的真實貿易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基礎,為賣方提供以應收賬款作為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它主要解決供應商因賒銷而未能及時收回貨款帶來的資金壓力,存在保理、反向保理、票據池授信等主要形式。
庫存融資是企業以自身擁有的存貨作為抵押或質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的業務。它主要解決企業的庫存成本,盤活積壓在存貨上的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存在靜態/動態抵質押授信、倉單質押授信等主要形式。
預付款融資可理解為“未來存貨的融資”,其擔保基礎是預付款項下融資企業對供應商的提貨權。只有融資企業向銀行如期繳納貨款,銀行才會向供應商發布指令,融資企業才能取得貨物。它主要解決企業因預付賬款而帶來的資金占用壓力,存在先票/款后貨授信、保兌倉授信、國內信用證、附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匯票等主要形式。
3、供應鏈金融的主要參與主體
供應鏈金融的主要參與主體包括供應鏈金融需求方、供應鏈金融資金方、核心企業、供應鏈平臺方四大類。其中,需求方是指面臨融資困難的中小企業。資金方除了銀行,還包括基金、保理、小貸、證券、保險、信托、擔保等商業機構,資金方除了提供融資資金,還會提供擔保或保險服務。核心企業是指特定行業的龍頭或骨干企業,供應鏈金融區別于傳統信貸融資的關鍵就在于,以核心企業信用以及供應鏈整體交易狀況來代替對于中小企業單個信用的判斷。平臺方是指專業的供應鏈服務公司、物流公司、B2B平臺等供應鏈服務的提供者。
02《會議紀要》影響之一:擔保人為公司時,應注重審查是否存在未經公司內部決議程序而對外擔保的情形
1、未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探究
對于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對外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歷來存在較大爭議,司法態度也經歷了一個轉變的過程。很長時間以來,司法機關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未經內部決議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且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而公司章程對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權力限制,被司法機關認為系公司內部程序,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隨著實踐的發展,開始出現不同的聲音,2017年12月2日發布的《民二庭法官會議紀要》和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公司擔保司法解釋討論稿》都開始傾向于認為債權人未盡審查義務的,公司未經內部決議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此次《會議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效力進行了專門論述,意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對外提供擔保的,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則構成表見代表,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債權人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則不構成表見代表,擔保合同不對公司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請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承擔無權代表、越權代表的法律責任。
(2)債權人的注意義務由于擔保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對于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與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主體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其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且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情況下,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同意。對為不具有關聯關系的其他主體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其對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二者之一進行了審查,且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3)債權人的注意義務僅限于形式審查義務。決議是否偽造或變造、決議程序是否違法、簽章(名)不實等問題不屬于債權人應當審查的范疇。
(4)在特定情形下,無需考察債權人的注意義務,未經公司決議的對外擔保合同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獨立保函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2)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著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3)公司為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4)為他人(不包括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行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單獨或共同實施。
2、供應鏈企業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由第三方為融資方提供擔保是非常常見的增信措施,如何保障擔保合同沒有法律瑕疵,是資金方重點關注的問題。根據《會議紀要》的精神,在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要點:
(1)要求擔保人提供有權機構同意擔保的相關文件。資金方應要求擔保人出具公司有權機構出具的決議,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有關聯關系的主體提供擔保的,應當出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無關聯關系的其他主體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均可。
(2)核查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決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決議通過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參與決議表決人員是否為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所記載的股東或董事,被擔保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是否參與表決等。
(3)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增加相關條款,防范己方風險。資金方可以在擔保合同中增加“公司承諾本擔保已經履行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內部表決程序,并獲得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存在任何程序瑕疵”的公司承諾條款,以及“因公司內部表決程序存在瑕疵導致擔保無效,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4)擔保合同效力瑕疵的補正。如果擔保合同已經簽訂,且未經公司內部表決程序,建議盡快與擔保人溝通協商,要求擔保人有權機構予以追認,并出具相關決議,補正擔保合同的效力瑕疵。
03
《會議紀要》影響之二:應重視擔保合同的合規性問題
1.《會議紀要》對擔保領域熱點問題的完善與補充
擔保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應用廣泛,雖然我國對于擔保已有相對完善的法律規制,但實踐過程中新產生的擔保糾紛,仍然常常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此次《會議紀要》對獨立擔保的效力、擔保責任范圍、最高額債權額的認定、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等問題進行了規制。
(1)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擔保合同中“擔保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的約定因不符合擔保的從屬性而無效,該約定無效不影響整個擔保合同的效力。
(2)最高額抵押、最高額保證中,最高債權數額是指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實現債權費用等在內的全部債權。
(3)擔保物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在抵押權、權利質權等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物權中,如果債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仍未行使擔保物權及相關權利,擔保人可以請求確認擔保物權消滅、涂銷擔保物權登記。
(4)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抵押權未有效設立,但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當事人并未約定抵押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抵押人僅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2.供應鏈企業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合規性管理
《會議紀要》對于上述問題的回應,糾正了實踐中擔保合同存在的種種不規范的現象,供應鏈金融參與各方,尤其是擔保權人一方,應當依照新的司法政策的指引,重新審視擔保法律關系的合規性。
(1)由于效力不受主合同影響的獨立擔保不為法律所支持,那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然無效,擔保權人應當加強對于主合同效力問題的審查與關注。
(2)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中,實踐中往往會將最高債權數額限定于本金,但《會議紀要》明確規定最高債權數額應當包括因為主合同產生的一切債權。這就提醒擔保權人,應當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合理設定最高債權數額,并緊密關注合同履行情況,避免因合同債權超出擔保數額而失去擔保的情況。
(3)擔保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擔保物權,如果是保證,則需要受到保證期間和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雙重限制,擔保權利的實現需要注意時效問題。
(4)在不動產抵押合同中,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往往不關注抵押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會議紀要》則明確進行了區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人的連帶責任,那么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然后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行使抵押權,這實際上加重了債權人的維權負擔。因此,建議約定連帶責任,一旦債務人逾期清償或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可直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04《會議紀要》影響之三:動態質押授信業務中,重點關注質押的設立以及監管人的監管責任
1、《會議紀要》對流動質押的規范
在動產擔保物權部分,《會議紀要》將流動質押進行專門規定,主要對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進行了規范。
(1)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質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質權是否有效設立,主要取決于監管人是受何者的委托來監管質物。如果監管人受質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質權人,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合同約定由監管人監管質物,但質物實際上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
(2)如果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有權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2、供應鏈企業應當加強質押設立以及監管環節的風險防控
流動質押是庫存融資中的常見操作方法,又稱為動態質押授信業務。在動態質押授信業務中,融資企業將質押物交付給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向融資企業發放融資款,根據融資企業交納保證金的情況,第三方物流公司按照銀行的發貨指令向融資企業發放部分質押物,并且設定質押物最低限額,只有當第三方物流公司監管的質押物超過這個數額,質物才能出庫。這一供應鏈金融模式,既能有效緩解企業積壓在存貨上的資金壓力,又能使銀行獲得變現能力較強的質押物和保證金,降低銀行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質物可以用相同價值的貨物替換時質權是否設立,此問題來源于動態質押融資的實踐操作。在動態質押融資中,資金方往往同意融資企業可以以貨以貨,保證融資企業在沒有充足資金情況下也可以使用質押物。此時,質物的交換價值并未貶損,質權人的擔保權益也并未因此受到損害,因此質物是否因替換而發生變動,不應影響質押擔保功能的實現。基于上述分析,供應鏈金融參與主體開展業務時,應當注重以下風控要點:
(1)銀行如欲確保對于質押貨物的質權沒有瑕疵,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銀行與融資企業、監管方之間須對質押貨物的控制權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即質押貨物的控制權屬于銀行,由銀行委托監管方對貨物進行監管;其二,銀行須實際控制質押貨物,即未經銀行發貨指令,監管方不得向包括融資企業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發放貨物。
(2)由于監管方需要對監管不善承擔違約責任,那么銀行與監管方之間極易產生法律糾紛,為了減少潛在的風險,監管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尤其對于銀行發布發貨指令的形式、貨物出庫的監管手續等重要環節進行約定。
(3)作為監管方的物流企業負有忠實履行監管責任的義務,從《會議紀要》的表述來看,司法觀點對監管人的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監管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于監管人而言是較為公允的,也提醒監管人,應當在監管協議中明確劃分己方責任,并采取保管貨物的必要措施,避免因為保管不善或者違規出貨而造成法律糾紛。
05
《會議紀要》影響之四:保兌倉授信業務被司法機關明確承認,資金方應對融資企業進行全面盡職調查
1、保兌倉交易的性質、合同效力以及司法救濟途徑
(1)從性質上看,保兌倉交易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或者倉儲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兌匯票與保證金之間的差額作為擔保措施的一種新類型融資擔保方式。
(2)從流程上看,基本交易流程是:賣方、買方和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其中買方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承兌保證金,銀行向買方簽發以賣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買方將銀行承兌匯票交付賣方作為貨款,銀行根據買方繳納的保證金的一定比例向賣方簽發提貨單,賣方根據提貨單向買方發貨,買方銷售貨物后,將貨款再繳存為保證金。在買方違約的情況下,賣方就保證金與承兌匯票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關于保兌倉交易的效力問題,保兌倉交易以真實交易關系為前提,買方與賣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買方與銀行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賣方與銀行之間形成擔保法律關系。如果買賣雙方不存在真實貨物買賣關系,則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的行為。如果銀行對雙方并無真實買賣關系知情,則銀行并未受到欺詐,此時保兌倉交易、買賣雙方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均因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買方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此時賣方依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銀行對此并不知情的,銀行則因受到欺詐而享有撤銷權,銀行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行使撤銷權。
2、資金方風險進一步降低,但依然不能放松盡職調查
在預付款融資模式中,擔保提貨授信又被稱為保兌倉授信,其基本操作流程與保兌倉交易流程基本一致。《會議紀要》對保兌倉授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會議紀要》明確認可了保兌倉授信的融資擔保性質,并且對保兌倉授信基本流程進行了概括。這就意味著,在今后的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保兌倉授信將作為一種明確的新型融資方式被司法機關所認可,而且司法機關在認定是否構成保兌倉授信時,也有了明確的裁判依據可供遵循。這對于保兌倉授信參與各方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為明確的保護。
(2)《會議紀要》對保兌倉授信所涉合同的效力進行了規定,當買賣雙方之間的貨物買賣關系為虛假時,無論銀行是否知情,都不影響賣方擔保責任的成立,這實際上有利于保障銀行權益,即使銀行未能審查出虛假交易關系,也有賣方的擔保責任可以彌補損失,減少了銀行參與供應鏈金融項目的風險。當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銀行仍然應當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盡量規避虛假交易的情況,即使出現虛假交易,也可以以被欺詐為由選擇是否行使撤銷權。
06
《會議紀要》影響之五:保險人權益得到更多保障,促進保險機構積極參與供應鏈金融項目
1.《會議紀要》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思路
(1)當事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投保人已支付了部分保險費,應當認定合同生效。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主張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以保險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由于此時仍存在有效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不應僅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但應允許保險人在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中扣減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
(3)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后,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但投保人和保險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應當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提出請求的,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2.保險機構應當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與代位求償權
商業保險公司是供應鏈金融的重要參與主體之一,中國銀保監會于2019年7月9日下發的《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155號)就明確指出,應當積極推動保險機構與供應鏈企業合作,增強供應鏈金融風險防范能力,建設供應鏈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對于保險機構而言,應當遵循《會議紀要》的精神,注重法定解除權以及代位求償權的依法行使。
(1)當投保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以保險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行使法定解除權,即向投保人送達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保險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解除。如果保險人怠于行使解除權,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構依然需要承擔保險責任,只是能夠扣除投保人應當交納的保險費而已。
(2)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情況非常常見,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能夠約束保險人,這對于保險人主張權益非常不利。因此,保險人應當在其與投保人之間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將代位求償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會議紀要》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本文只是選取了對供應鏈金融產生重要影響的五大方面。供應鏈金融參與主體應當密切關注《會議紀要》及其最終版本的內容,及時跟蹤司法政策的變化與動向,從風險防控入手,規范供應鏈金融相關流程,依法依規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助力實體經濟的發展。
轉自:供應鏈金融五十人論壇
來源:深圳市供應鏈金融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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