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的通知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為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滿足裝配式建筑投資估算需要,我部組織編制了《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此件主動公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制訂完善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以下簡稱“本指標”)。本指標的制定發布將對合理確定和控制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需要起到積極的作用。本指標起草單位:湖北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管理總站(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體育館路2號新凱大廈7樓,郵政編碼:430000)為滿足裝配式建筑工程前期投資估算的需要,進一步推進裝配式建筑工程建設發展,編制《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一、本指標以《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I5LI29—2017及現行相關的工程建筑技術標準為依據,結合2018—2019年全國有代表性的裝配式個程資料進行編制。二、本指標適用于新建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擴建和改建的項目可參考使用。三、本指標是裝配式建筑工程前期編制投資估算、多方案比選和優化設計的參考,是項目決策階段評價投資可行性、分析投資效益的主要經濟指標。四、本指標共分四章,分別為±0以下建筑工程綜合參考指標、±0以上建筑工程綜合指標、室外及配套工程綜合參考指標和±0以上建筑工程分項調整指標。五、±0以下建筑工程綜合參考指標與室外及配套工程綜合參考指標是根據工程資料及經驗數據綜合考慮,設置范圍參考值和指標參考值,其中指標參考值在范圍參考值基礎上進一步將項目分檔,可根據項目的建設標準和具體情況合理取值作為項目估算值。六、本指標所指裝配式建筑工程主要是±0以上建筑工程,指標內容包括綜合指標和分項調整指標。七、綜合指標及分項調整指標由建筑工程費用、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基本預備費的單方指標組成,本指標果含漲價預備費,該費用可自行考慮。1.建筑工程費用和安裝工程費用由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綜合費、稅金組成。建筑工程費用(即建安工程費)包含主體結構工程、圍護墻和內隔墻工程、裝修和安裝工程(門窗、屋面及防水、保溫隔熱、樓地面裝飾、墻柱面裝飾、天棚、涂料、電氣、給排水、通風、消防、電梯等)費用。安裝工程費用一般包括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等工程的安裝費用,如進行各類生產、動力、電訊、起重、醫療、實驗等設備的安裝,附屬于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被安裝設備的絕緣、保溫、油漆、測定、單體試運轉等的費用。(1)單價措施費如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裝拆除、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腳手架安拆等費用已并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中。(2)綜合費包括管理費、利潤、規費、總價措施費。總價措施費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費、非夜間施工照明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臨時工程保護費等。2.設備購置費由設備原價和設備運雜費組成。設備運雜費指除設備原價以外的設備采購、運輸、包裝及倉庫保管等方面支出費用的總和。3.工程建設其他費是指建設期發生的與土地使用權取得、全部工程項目建設以及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不包括建設用地費用)。4.基本預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可能發生難以預料的支出,需要預先預留的費用。九、綜合費、稅金、工程建設其他費及基本預備費,費率是根據現行相關規定的收費標準取定的。綜合費費率為25%,稅率為9%,工程建設其他費費案為15%,基本預備費費率為5%。十、綜合指標由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與安裝工程三個分項調整指標組成,分項調整指標是綜合指標重要組成的詳細分解。綜合指標適用于項目前期階段,當設計文件進一步明確時,則可選用分項調整指標。各地區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用分項調整指標對綜合指標進行重新計算。十《綜合指標可調整人工單價、材料單價、綜合費費率、稅金、工程建設其他費及基本預備費,其中:1.人工單價按綜合工日117.5元/工日計取,人工單價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調整。2.預制構件價格(梁、板、墻、柱、空調板、陽臺板等)、鋼筋價格、混凝上價格根據2019年《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第七輯材料價格綜合取定,材料價格調整時可按當地發布的價格信息的除稅材料價格或市場詢價綜合取定。3.綜合費費率及稅金可參照本指標確定,也可按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費率調整。4.工程建設其他費、基本預備費費率可參照本指標確定,也可按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費率調整。以上調整因素調整后,按本說明第八條計算形成新的綜合指標。十二、分項調整指標可調整人工、主要材料單方用量、人工單價、材料單價、工程建設其他費及基本預備費,其中人工、主要材料單方用量可根據實際設計文件調整。其他調整同綜合指標,按本說明第八條計算形成新的分項指標,三項分項指標之和形成新的綜合指標。十三、本指標按抗震設防烈度6度考慮,所處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不同時可進行調整(見下表),本指標調整系數僅供參考,已調整人工、主要材料單方用量的不再調整此系數。十四、編制±0以上建筑常用裝配率投資估算指標時,若擬建項目的裝配率與本指標一致,則直接執行本指標;若實際裝配率與本指標不一致,按本指標高一級裝配率執行。十五、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層數分類劃分。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為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為高層民用建筑。十六、本指標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計算。十七、本指標中指標編號為“×Z-××x”或"×F-×××(x)",除注明英文字母表示外,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中:1.Z表示綜合指標,IZ為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2Z為裝配式鋼結構工程,3Z為裝配式木結構工程。2.F表示分項指標,1F為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2F為裝配式鋼結構工程,3F為裝配式木結構工程。3.“-”號后的×××表示劃分序號,同一部分順序編號。十八、本指標中注有“××以內”或“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則不包括×x本身。十九本指標中各類占比指標均按四舍五入后的整數百分比計算,存在占比相加不等于100%的情況。附錄B 裝配式建筑與傳統建筑經濟指標對比分析 (398)附錄C 工業化內裝增量成本單項參考指標 (399)附錄D 預制裝配整體式模塊化建筑參考指標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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