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從工信部了解到,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
其中,京津冀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長三角地區是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區是指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 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晉中、 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范區等。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
根據該辦法,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在置換比例方面,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1:1。 該辦法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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