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期貨日報
8月6日,國務院國資委網站發布了《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稱,要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此前,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下一步將指導中央企業緊盯新一輪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方向,在本輪大規模設備更新中發揮表率引領作用;未來五年,中央企業預計安排大規模設備更新改造總投資超3萬億元。
強化央企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支撐作用
在既往規定基礎上,《指導意見》明確,對于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啟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在兼顧企業經濟性情況下,可采用談判或直接采購方式采購,鼓勵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先試先用。
同時,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央企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指導意見》也鼓勵央企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提出央企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鼓勵央企通過預留采購份額、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
深化電子采購系統應用,加大集中采購力度
《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央企電子采購與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融合發展,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搭建交易平臺,實現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線、永久可追溯。
在確保規則標準統一、設施聯通的前提下,企業可自行建設電子采購交易系統,相關系統應當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央企采購交易在線監管系統互聯互通,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暫未自建交易平臺的企業,可自主選擇提供合理收費和優質服務的其他央企、地方或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嚴格規范電子采購平臺收費行為。
《指導意見》還強調,加大集中采購力度。集團總部匯總各子企業一定時期內所需的工程、貨物或服務,按照分類分級集中采購目錄清單,統一組織多項目聯合打捆采購或框架協議采購,可采用“統談統簽”或“統談分簽”的模式。對于相似度高、采購量大的產品品類,在不違背反壟斷市場競爭規則前提下,支持央企開展聯合采購。
合理選擇采購方式
《指導意見》對于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活動,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所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采購項目,以及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央企業除自愿采取招標方式外,應當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進行。
詢比采購。適用條件為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采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采購需求;二是采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于3家。
競價采購。適用條件為同時滿足以下四種情形:一是采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采購需求;二是采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采購標的物以價格競爭為主;四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于3家。
談判采購。適用條件為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購標的物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采購方不能準確提出采購需求,需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確定;二是采購需求明確,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采購人需通過與供應商談判確定實施方案;三是市場供應資源缺乏,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只有2家;四是采購由供需雙方以聯合研發、共擔風險模式形成的原創性商品或服務。
直接采購。適用條件為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企業重大商業秘密,不適宜競爭性采購;二是因搶險救災、事故搶修等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采購;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四是需向原供應商采購,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應商有且僅有1家;六是為保障重點戰略物資穩定供應,需簽訂長期協議定向采購;七是國家有關部門文件明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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